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各发展阶段的特点 1/?
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五个阶段.
(二)中国法律制度在各发展阶段的特点
1.奴隶制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第一个发展阶段是奴隶制法律制度.同国家的产生一样,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在原始社会末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孕育阶段.这个孕育阶段是从父权家长制建立开始,到法律正式形成为止.在法律的孕育时期,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从习俗而成为习惯法,从没有强制到强制,从强制性较少到强制性较多.
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正式形成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善于西周,瓦解于春秋时期.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点是;
(1)奴隶制法由礼和邢二个方面组成:
(2)社会主要的生产者承担者奴隶被排斥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外;
(3)法律以维护等级统治作为整个社会的法制基础;
(4)法律内容对广大民众不公开.
2.封建制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第二个发展阶段是封建制法律制度.中国封建制法律制度形成于战国时期,发展于秦朝和汉朝,成熟于隋唐,至明清而达顶峰,最后解体于近代的清末.
同奴隶制法律制度相比,中国封建制法律制度的特点是;
(1)封建统治者在立法上把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公之于众,同奴隶制下法律不公布的秘密状态反其道而行之;
(3)从汉朝起,统治阶级以儒家的经义作为立法,用法的指导思想,主张"德主刑辅",使礼法合流.到隋唐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道德法律化,从而使礼入于刑;
(4)法律把家庭的父权统治作为进行国家统治的基础,视"忠""孝"为一体;
(5)封建统治者习惯于用礼及超经济的刑罚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随着隋唐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强盛,以及中国同东亚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中国的封建刑律和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传入日本,高丽,越南及琉球群岛.这些国家和地区迅速以中国封建律令作为立法的范本,逐渐形成以中国的封建法律为体系,以唐代法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中国为中心,其影响范围及于东亚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中华法系随着近代中国封建法制的解体而解体.
3.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第三个发展阶段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形成于清末,经历了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南京政府阶段,随着国民党政府在中国统治的结束而结束.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
(1)统治阶级继续以封建的伦理纲常作为立法,用法遵循的原则,同时又大量地引进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2)法律在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帝国主义的侵略权益;
(3)法律制度披”宪政“,“民主”的外衣而行专制独裁之实
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第四个发展阶段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
(1)法律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2)司法机关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3)法律制度的内容决定于各革命阶段的性质,任务及中国共产党在各革命阶段的方针政策;
(4)法律制度适应革命战争及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的要求.
5.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第五个发展阶段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就进入到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
(1)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本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为基础;
(2)国家的立法及司法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维护"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前提;
(3)1976年国家法制客观上由法律制度和有组织的群众政治运动相辅相成;
(4)随着社会主义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法律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健全完善的曲折过程



中国法律制度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各发展阶段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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