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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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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7年11月12日,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还规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该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时开出信用证,并办理了租船定舱手续。1998年3月5日,承运船在纽约港装完设备。3月6日,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因船员过失,引起船上火灾,最终导致船上货物全部被烧毁。3月7日,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从议付银行获得全部货款。3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付,而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
问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关货物的风险在什么时候由卖方承担转为买方承担。在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既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也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的规定。由于在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已选择适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此,可依据该通则的规定来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根据该通则的解释,在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时,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买方就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本案中,由于货物的损失发生货物装船之后,因此,相应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没有义务向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其损失。当然,B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它已经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存,而货物的损失及其原因在承保的范围之内。B公司也可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承运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
问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关货物的风险在什么时候由卖方承担转为买方承担。在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既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也可以依据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的规定。由于在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已选择适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此,可依据该通则的规定来确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根据该通则的解释,在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时,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买方就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本案中,由于货物的损失发生货物装船之后,因此,相应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A公司没有义务向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其损失。当然,B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它已经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存,而货物的损失及其原因在承保的范围之内。B公司也可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承运人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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