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1)对要约的拒绝。(2)要约人撤销要约。(3)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