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简介:贵州某中学中年女教师与班上两名男生保持恋情,最终,一名男生孟超杀死了另一名男生。最近孟超被法院判处死刑。有专家认为,孟超案的发生与《教师法》的“空白”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这个“空白”,正是指如何在这部法律里界定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的问题。
李玫瑾说,“最近教育部不是针对范跑跑事件提出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安全吗?我觉得应该把这个(师生恋)也加进去,包括教师和学生谈恋爱谈到什么程度。恋爱可以,但是行为规范应该是有的。学生在情感上喜欢一个老师,老师也喜欢这个学生,给予更多的母爱,这都没有问题。包括两人相互承认是恋爱关系,今后想一辈子生活在一起,都可以。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教师,至少你不能提前与你的学生发生性关系。你可以跟他(她)讲,如果你真爱我,你就等着,等到成年后。如果发生了(性关系),教师就难辞其咎,你不能再干教师了,你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守则。”
“我觉得这点非常明确,应该写进我们的《教师法》,这个问题一层是一层,可以恋爱,但是不能发生关系,如果你发生关系你就不能当老师。”
“如果真的修订我们的《教师法》,我们今天这个研究是很重要的,这是从根子上保护未成年人。因为只要有这一条,对老师就有约束了。现在我们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针对14岁以下,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无论什么样的情况都算强奸,但是14岁以上就不算了。” 你认为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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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您的意思是关于禁止“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的条款呢?还是说界定“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这两者的性质的不同点、相同点以及组织、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两个问题应采取的态度、措施和规范呢?大家发现没有,好像连最近那个什么“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都未涉及此问题哟。我觉得从立法的角度写进有关条文在中国太“前卫”了。至于道德要不要管,我看有关领导和专家还没拿定主意呢。“性”,在中国是个敏感问题,一下子说不清楚就会导致越说就越说不清楚的局面,说它干吗?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强制力规范。它的调节功能首先是针那些在社会上具有普遍意义、亟待我们规范的领域的对象的。之所以目前相关法律、规范还未涉及这个问题,恐怕是立法者有很多燃眉之急要解决;而客观上,我认为,在中国传统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当中“师生恋、性行为或性关系”本身具有“不道德性质”,而且目前被认为其存在并不具有普遍性吧,所以还未纳入对其立法这个阶段。立法可以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立法者囿于社会环境以及他们自己的判断,对于这个问题可能还未达成共识。因此,我有理由相信,等社会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个问题会得到解决的。这个阶段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家长普遍发现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孩子的性安全操更多的心,而增加他们负担的不是别人,而是他们子弟的老师。就比如,因为社会上教师对学生体罚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不统一,立法者和管理者觉得有必要用某种形式的干预加以规范,所以就有了这些倡议、宣传、纪律、规章和法律。有病了,不能怕看医生,至于是打针吃药动手术都要,关键看病情需要和疗效。这个比喻未必恰当,凑合着参考吧。



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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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教师法》只是一个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公民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的制约,比如《刑法》。
方舟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