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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圈子:草根教师 (6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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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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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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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贵州某中学中年女教师与班上两名男生保持恋情,最终,一名男生孟超杀死了另一名男生。最近孟超被法院判处死刑。
  有专家认为,孟超案的发生与《教师法》的“空白”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这个“空白”,正是指如何在这部法律里界定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的问题。

  李玫瑾说,“最近教育部不是针对范跑跑事件提出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安全吗?我觉得应该把这个(师生恋)也加进去,包括教师和学生谈恋爱谈到什么程度。恋爱可以,但是行为规范应该是有的。学生在情感上喜欢一个老师,老师也喜欢这个学生,给予更多的母爱,这都没有问题。包括两人相互承认是恋爱关系,今后想一辈子生活在一起,都可以。但是我认为,作为一个教师,至少你不能提前与你的学生发生性关系。你可以跟他(她)讲,如果你真爱我,你就等着,等到成年后。如果发生了(性关系),教师就难辞其咎,你不能再干教师了,你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守则。”

  “我觉得这点非常明确,应该写进我们的《教师法》,这个问题一层是一层,可以恋爱,但是不能发生关系,如果你发生关系你就不能当老师。”

  “如果真的修订我们的《教师法》,我们今天这个研究是很重要的,这是从根子上保护未成年人。因为只要有这一条,对老师就有约束了。现在我们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针对14岁以下,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无论什么样的情况都算强奸,但是14岁以上就不算了。”                                 你认为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1

沉重而典型的话题 尴尬
我是美丽签名档“文人相轻”还是“文人相亲”?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4

2

“有专家认为,孟超案的发生与《教师法》的“空白”有着深层次的原因。”这是什么专业的专家哦?我认为教师法里不可能涉及这样的问题。
我是美丽签名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4

3

我认为教师法里不可能涉及这样的问题。
篮球 喇叭 顶
我是美丽签名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4

4

这是感情上的东西,法律能约束麽?谁说师生不能恋?鲁迅不是师生恋的典范!男人可以,女人就不行,这不是明显的性别歧视!如果出一点问题,便修改法律,那么这样的法律也太没有严肃性了吧!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4

5

什么事情都要用法律来约束 就没有了自由
我是美丽签名档善良闪烁着人性的生光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4

6

李玫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犯罪心理的专家,被誉为“中国犯罪心理学第一人”。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4

7

梦回东原 在上文中提到:
李玫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犯罪心理的专家,被誉为“中国犯罪心理学第一人”。

我认为这个心理专家不太懂法是怎么回事,法的建设,法条的设立是十分严谨的事情,教师法是保障和调整教师义务和权利的法。
我是美丽签名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8

教师法中有许多的条款都没有落实,没有必要增加这样的条款,早就有其他法律约束了!难道老师自己没有判断力吗?增加这样的条款,只会让外人增加一条指责老师的理由!
我是美丽签名档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当桃李满天下,我在从中笑!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9

再一次说明教师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任何个别的意外事件都可以导致管理层对整个从业者施加更严厉的条件约束。
楼主这样的意思,难道教师就不是合法的国家公民,在除了遵守宪法和其他国家法规之外,还需要另外的附加条款来加以限制才可以么?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10

西游大话 在上文中提到:
再一次说明教师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任何个别的意外事件都可以导致管理层对整个从业者施加更严厉的条件约束。
楼主这样的意思,难道教师就不是合法的国家公民,在除了遵守宪法和其他国家法规之外,还需要另外的附加条款来加以限制才可以么?

我是美丽签名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11

这是道德层面的,不应该用法律约束吧?
我是美丽签名档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燃起一支明烛。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12

有公民的法律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专门加入教师法。教师法应该界定一些教育教学领域的特殊事情。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13

九华河畔 在上文中提到:
这是感情上的东西,法律能约束麽?谁说师生不能恋?鲁迅不是师生恋的典范!男人可以,女人就不行,这不是明显的性别歧视!如果出一点问题,便修改法律,那么这样的法律也太没有严肃性了吧!

我是美丽签名档教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育人,对得起自己的学生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14

你认为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能否写入《教师法》?

您的意思是关于禁止“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的条款呢?还是说界定“师生恋和师生性关系”这两者的性质的不同点、相同点以及组织、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两个问题应采取的态度、措施和规范呢?大家发现没有,好像连最近那个什么“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都未涉及此问题哟。我觉得从立法的角度写进有关条文在中国太“前卫”了。至于道德要不要管,我看有关领导和专家还没拿定主意呢。“性”,在中国是个敏感问题,一下子说不清楚就会导致越说就越说不清楚的局面,说它干吗?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强制力规范。它的调节功能首先是针那些在社会上具有普遍意义、亟待我们规范的领域的对象的。之所以目前相关法律、规范还未涉及这个问题,恐怕是立法者有很多燃眉之急要解决;而客观上,我认为,在中国传统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当中“师生恋、性行为或性关系”本身具有“不道德性质”,而且目前被认为其存在并不具有普遍性吧,所以还未纳入对其立法这个阶段。立法可以有一定的前瞻性,但立法者囿于社会环境以及他们自己的判断,对于这个问题可能还未达成共识。因此,我有理由相信,等社会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个问题会得到解决的。这个阶段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家长普遍发现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孩子的性安全操更多的心,而增加他们负担的不是别人,而是他们子弟的老师。就比如,因为社会上教师对学生体罚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不统一,立法者和管理者觉得有必要用某种形式的干预加以规范,所以就有了这些倡议、宣传、纪律、规章和法律。有病了,不能怕看医生,至于是打针吃药动手术都要,关键看病情需要和疗效。这个比喻未必恰当,凑合着参考吧。

我是美丽签名档谁活着,谁就看得见。您看着办吧。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15

继续 V
我是美丽签名档“文人相轻”还是“文人相亲”?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5

16

我是美丽签名档“文人相轻”还是“文人相亲”?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6

17

法律是我们行为的准绳,但是并不是说法律要事无巨细,那么还要道德和良心之类的干什么去呀?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7

18

继续讨论吧 微笑
我是美丽签名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7

19

无规矩不成方圆.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就是我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7

20

这个命题就如同吸烟是否构成或将要构成违法一样。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7
搜狐网友

21

写不进去的
教师和学生都是公民,恋爱自由
但,教师和学生谈恋爱的确不应该,尤其教师追求学生或者不拒绝学生的爱
我是美丽签名档学高方可为人师,当格物致知
德高岂敢作世范,需诚意修身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8

22

老杨杂谈 在上文中提到:
写不进去的
教师和学生都是公民,恋爱自由
但,教师和学生谈恋爱的确不应该,尤其教师追求学生或者不拒绝学生的爱


 

      学生还是未成年人,价值观人生观以致恋爱观还未成熟,教师该做的是引导和疏通

 

     至于大学生嘛,现在进入大学的年龄越来越小,也是不提倡的。

      到了硕士和博士的话,就该是没什么约束的自由了@,只不过两个群体都比较特殊,谨慎为好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8

23

这个也要讨论? 吃惊搞笑!《教师法》只是一个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公民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的制约,比如《刑法》。
我是美丽签名档春光可饮
秋色可衣
用真诚之怀盛今日灿烂
我不是你的影子
但永和你在一起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9

25

以我粗劣的法律知识,法律分基本法和专门法,《教师法》《教育法》相对《刑法》属于专门法。专门法的规定不得与基本法的规定相违背,这是个基本原则。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如果修改专门法将触及基本法的条文和司法解释,那么只能是两个法律同时修订。我国现在推行的司法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未被法律明确认定属犯罪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样,未被法律确定为违法行为的,不能界定为违法。我们现在还有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有关法律,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是很好的,但首先应该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中国走向法治,路长着呢。
我是美丽签名档谁活着,谁就看得见。您看着办吧。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9

26

中年女教师与班上两名男生保持恋情,最终,一名男生孟超杀死了另一名男生。最近孟超被法院判处死刑。

如果法院没出错,那么被判处死刑的人应该已过十八岁。众人各有法律常识,不必细说。那么这个案子(且信其为真,原来我听说这个是个假报道)和“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性关系”无关。就剩职业因素了。如果因为看不惯含有“师与生”因素的性问题而专门立法,这个立法成本将是巨大而不当的。试想,《公务员法》、《警察法》、《律师法》关于这方面的条文有什么?如果有,它的立法用意在何?如果我们讲得清楚,那么针对教师的“性立法”就是可以理喻的。

我是美丽签名档谁活着,谁就看得见。您看着办吧。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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