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世价值》
许多人否认普世价值的存在,但事实上,普世价值的确是存在的,因为他们无法否认人类存在共同追求的价值观。比如: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等。但是同时,我们不得不说,这些普世价值仅仅具有哲学意义,而没有普世的现实意义。因为这些所谓的普世价值完全是形而上的,是超历史,超社会的。一旦具体运用到人类社会,这些普世价值就成了现实的价值,具体的价值。
以民主而论,美国的民主就无法直接搬到中国来使用。单是八亿农民就会无视这些所谓的民主,温饱和小康是他们压倒一切的关切,他们宁愿为钱而出卖所有这些冠冕堂皇的民主货色。这不是中国农民不觉悟,而是社会发展的自然。你只要看看世界上搬用美式民主的发展中国家没有一例获得成功就足以明白,美国的民主只适用于美国社会,中国社会需要适合自己国情特点的民主。尽管在哲学的意义上,各国都追求民主,但具体的民主内涵,国与国之间是不相同的。
再比如人权,西方社会是视人权高于一切的,他们重视人权达到了如此地步,以至他们为了自己的人权而不惜牺牲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比如西方司法界的无罪推定,米兰达警告。他们甚至使人权适用于最穷凶极恶的罪犯,没有法定意义上的证据,他们可以众目睽睽地使罪大恶极的罪犯当庭开释。笔者庆幸中国人没有盲目地不顾国情而步西方司法的后尘,坚持有罪推定的界限,使我们可以侵犯罪犯和黑社会的人权而保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从法学的角度,事实上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因为一旦一个人从事犯罪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那也就是宣告了他已经放弃自己作为一个守法公民所享有的人权,他把人权交诸他人和社会来审判。有罪推定的原则正是针对罪犯的,而不是针对守法公民的。尽管我们这样做,有时可能伤害到合法公民的人权,但是为了人民和集体的利益,极少数的弊端是必须容忍的,而且我们凭什么认为尊奉无罪推定的美国司法就能完全避免损害到合法公民的利益呢?!
同样是尊重人权,但在美国,人权高于一切,甚至高于国家主权。这是由美国社会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所决定的,对他们而言是自然的,是不得不然的。但是对中国社会而言,个人的权利凌驾于集体和社会之上是不能容忍的,这是自孔子以来几千年东方社会伦理的基础。中国不需要米兰达警告,美国式的人权也不是普世的价值。实际上在中国人看来,他们针对罪犯的无罪推定愚蠢得可笑(当然这句话在西方司法中是前提错误的,呵呵。)
那么绝对的自由是可能的么?这个问题对中国人而言甚至都不用回答。
那么真的就没有普世价值了吗?普世价值仅仅存在于哲学中,而不能存在于现实社会?也许有人会说,不准偷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该是普世价值了吧?恐怕未必,因为这些具体的伦理道德价值一旦不设定条件,都应该是相对的。伦理道德本身就是时代的,甚至是阶级或阶层的;道德一词也是历史的,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些不得杀人放火式的伦理价值的绝对性吧。请看看中国古典名著《水浒》中的草上飞时迁的作为,他的偷盗行为为什么不受人们的谴责,他本人反而成为梁山好汉之一呢?!难道偷盗为富不仁的恶人就不受道德谴责了吗?再比如,如果是在抗日战争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是一句可以奉为圭臬的行为守则吗?!恐怕没有一个中国人敢说是吧。我就不再说不准杀人,不准通奸的普世价值了。
普世价值存在于人间,但不存在于具体现实中。正如书,树都是存在的,但作为现实本体的“书”,“树”本身是根本不存在的,存在的绝对只能是具体的某一棵树,或具体的某本书。普世价值也同样。作为现实实体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但存在具体的,适应于某一时代,某一国家的普世价值。普世价值本身只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哲学的概念,抽象的概念,如此而已。
我们再到美的世界中去看一看。甚至美也不是一种普世价值。因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人们的审美眼光和趣味也是不同的。尽管我们承认,在所有这一切不同之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美”本身,但是这个“美”本身,却正如作为现实实体的“书”与“树”一样,在现实世界中是不能存在的,尽管世界上到处都有树和书。
这就是普世价值的真义,普世价值本身仅仅是一种神话。在现实中,一切普世价值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无条件的,绝对的普世价值仅仅是一些人所共知的抽象概括的符号,它们没有普世价值,但却可以是普世的哲学目标。普世价值因此宣告了自己的破灭。普世价值一词违背了创造它的人们的本意,而走向反面。普世价值即便想裸奔,也找不到自己的躯体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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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