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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圈子:还我美丽的厦门 (113 人)

圈子描述:厦门曾经是全国最美丽的海岛,可是却有人在污染她,我们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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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庭审判程序 0/?

 

审判程序

个州的法庭体系都有自己的程序法。但自从1938年和1945年起,联邦政府形成了自己的民法和刑法程序,并往往与各州的程序法有很大的不同。程序法不仅支配着审理案件的本身,而且也影响着所有重大的法律事件。例如,在一个民事案件里,原告如何起草起诉状,一般称为申诉, 由此开始一场官司。程序法会详细地规定被告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以正式的方式答复原告的指控。程序法是极其繁琐和复杂的。这对诉讼律师们的大量军火装备进行强制管制, 程序法中的大部分在开庭审理之前已经实践运用。实际上,大多数诉讼人很少出现在法庭上。相反,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与对手谈判(通常由代表他们的律师来执行谈判)和起草诉讼文件。诉讼文件中有证人的庭前证词,文书,信息的交流,这些都是审判的前奏。统称为“法律发现”。试图以各种方式使对手的案子被驳回也是诉讼前期的工作之一。

 

法律发现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在审判期间不可能获得的证据,如一个不坚定的证人的证词,去明确一个仍存在争议的问题,防止对方有惊人之举,比如突入其来的证据。最为根本的是:诉讼双方在正式开庭审判之前都应对此案所有有关的信息均已掌握。但公开法律的发现却是相当近年的新举措。实施《联邦民法程序法》后,法律的发现才成为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部分。这也是今日人们争论由此产生的耗时费钱的诉讼的源头之一。

 

一旦完成法律的发现,双方的诉讼请求被接受,此时需要采取更为小心预防措施来确保审判的公正。被告和原告的律师都呈上庭前次序给法庭。庭前次序包括:所有己方要求出庭的证人的名单,所有在法庭出示的相关文件等。如果审判是刑事案件,或者虽然是民事案件,但原告选择了陪审团的案件,双方则需要选择陪审团。预先审查陪审团成员的过程称为“预先审查”(Voir dire,而这成了今日的审判中关键阶段。每一方的律师都暗中角力来使陪审团(或小陪审团)对他的案子持同情的态度。

 

在一些刑事案的诉讼过程中,大陪审团已经听取了案情。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相比小陪审团由6-12人组成).大陪审团的目的是决定检方的传讯已经指控的事实是否有效。而在刑事案中,陪审团只能听取检控方的证词。例如,虽然由于年龄的原因,好莱坞电影明星拉娜。透纳(Lana Turner)的女儿,14岁的雪莉。 克里斯婷娜。克莱恩,她仍然是有陪审团参与的验尸官的询问对象。因为她是杀死她母亲的情人的嫌疑犯。而陪审团裁定是是正当的自卫杀人,而对雪莉的刑事诉讼不再继续。

 

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了被告有权被他的陪审团判决的权利,这与习惯法的概念一样古老。第六修正案还保证了被告有权陪审团成员不受任何偏见影响, 这在刑事案的审判中尤为严格。在预先审查期间,双方的律师均以各种理由甚至没有理由来选择未来的陪审团成员(称作“绝对反对权”)。 第六修正案规定:这种选择陪审团成员的过程能够达到较好的代表某个社区完整的一面,并且没有对任何一个阶层有着偏见。1968年黑豹党人休。牛顿(Huey Newton)被杀案的的陪审团成员的挑选,曾一度有利于被告的律师,对成员的族裔平衡的争论一直成为问题的焦点。如果案件有太多的公共爆光,法庭则要采取额外的措施来确保陪审团成员的公正:使陪审团隔离,延迟审判,甚至改变审判的地点,如1967年的理查德。斯皮克(Richard Speck)的杀人案。

 

审判由双方的律师陈述各自的论点,由原告的律师执先。在刑事案中,则有政府的律师—如地区律师开始。(在原告的陈述结束后,被告有权作开场白)双方将各自的证据和理论送到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原告律师开始阐述他的案件。接着开始对原告指定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其中包括所谓的专家证人,即不对案件的事实作论证,只是论据有关的专业知识。在直接询问时,有关的文件,具体的证据都得以显示。每一方只容许向自己的证人提问有争议的问题,除非此证人是敌意的,不合作的。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可以被引导这些问题来,甚至可以对证人进行盘问或反咭问。

 

盘问或反咭问是为律师专为来在对方的证人下场前盘问对方的证人。其目的是使证人的证据无效,或者使证词对己一方有利。如果盘问使证人的证词不利于为其作证的一方,那么,作证方的律师可以要求重新对证人的询问来澄清或制止证人的证词。

 

当原告提出所有的证据,而被告也展示出其所有的证据。当双方将所有的陈述,证据呈现给法官或法官和陪审团后,原告的律师,然后是被告的律师发表对此案件总结性的陈述。如果是由陪审团参与的案件,法官将会指导陪审团如何运用法律,包括何方负有出示证据的责任以及如何衡量这些证据等。衡量证据的标准有三条,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能是赢得案件的证据。第一,“证据优先”原则: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证据提供人必须使人信服他的证据比其他证据更真实而不是相反。第二,在民事案中,例如在欺诈案中,证据必须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即事实存在是非常可能的。第三,最高的标准,是在刑事案中,被告被定为有罪的证据必须是排除合理的怀疑和无可置疑的。

 

陪审团,有时需要几个星期才决定其结论。法官有时同时兼有事实和法律的发现者的角色,有时做出判决或立即从法官席上做出裁定。如果是刑事案件,判决必须是全体一致毫无异议的。而这必须是经过一个较长的延期之后,审判庭才会宣布判决和举行一个判刑听证会。

  

译自《美国著名的法庭判决》引言, 

丽莎。帕特科(Lisa Paddock)译者 狗木

多分享,做达人>> 分享 分享 |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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