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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朝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玉庚,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9月26日,xxx(原告)与xxx(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坐落于朝阳区北辰xxxxxx号房产以xxx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当日,原告、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我爱我家公司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2009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及房款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xx万元及首付款xx万元,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嗣后,在我爱我家公司为双方办理网签时,被告以网签合同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拒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及房产过户手续,但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xxx万元。另外,被告表示,如果原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款,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并由其将收取的定金及首付款返还原告,同时要求原告退还房屋并配合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对此,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
登记手续,将坐落于朝阳区天畅园xxxxx号变更在原告名下(仅限于在相关手续上签字确认)。
二、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剩余房价
Xxx万元。
三、如原告未能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支付xxx万元房价款,则被告与原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将已收取的定金和首付款共计xxx万元在十日内返还原告,同时由原告将朝阳区天畅园xxxxx号腾退给被告,并配合被告将朝阳区天畅园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到被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 承 斌
二0 一 0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吕婷婷



卖房违约,继续履行

刘玉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