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诉前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推脱责任,拒不接受患者要求,要求患者去找医疗机构协商一致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有时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患者单独去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又不接受。此时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与卫生行政部门交涉:“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三)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患者已死亡,则其近亲属有权代为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三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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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沁香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