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深意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1600元/月提升至2000元/月。记得上一次调整距现在仅仅两年时间。如此频繁修正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速度很快,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法律过于刚性,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不能随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如何改变我国法律中存在的这种问题呢?答案是:使法律具有“自调节”能力!
“自调节”,目的就是要能根据变化而变化,保持其合理性。就个税起征点来说,就是改起征点的固定值(1600元/月或2000年/月)为浮动值。这就好比数学中的等式。等式两边既可以是具体的数值,如:1000x5=5000;也可以是未知数,如:5x=y。前边有具体数值的等式只是后边含未知数的方程式的一个实例。回到个税起征点上来,就是我们在以一个有具体值的等式解决一个变化的问题,当然会有问题。其实,要想让个税起征点有“自调节”能力,只需假设一个方程式:aX=Y. X是我国居民上一年月平均收入,Y是起征点,a则是起征点系数。X是随居民收入水平变化的,每年可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权威数字,所以只要我们确定a这个系数就可以了。只要a这个系数是合理的,Y这个起征点就是合理的,我们只需要听证讨论确定a值就可以了。如果法律规定“个税起征点为上一年居民个人月平均收入的a倍(应为具体值)”还会用两三年就修订一次吗?
其实不光是《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好多法律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如果“自调节”理念能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不仅使我们的法律能“与时俱进”,而且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促进 “立法和谐”。


个税起征点应有“自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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