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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圈子:现实中国 (459 人)

圈子描述:苟为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未有文章倾社稷 ,从来奸佞覆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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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庆典:百篇佳作】最狠女司机碾压抱婴男子:法律和良心一起逃逸?推荐精华 228/?

标签: 肇事

最狠女司机碾压抱婴男子:法律和良心一起逃逸? 

   5月1日晚上10点多,一辆粤S8TXX0的黑色小车在道滘闸口路段追尾后,向右转向撞倒了抱着6个月大幼子的朱明友,小车撞人后继续前冲,眼看就要碾压到朱明友父子。此时倒在地上的朱明友迅速将儿子推向车底两轮之间。儿子保住了,朱明友却被碾压在地。(点此查看新闻:男子被撞碾压多次致死 车轮前舍身推开幼子(图)

而这一切都被网友友“zhoumei110”亲眼看到,该网友将事件披露,将肇事司机称为“史上最狠毒的女司机”。

  看到这里,我想给韩红的歌<天亮了>改个词:"那是一个夜晚,天上星星点点,我和我的爸爸,走在人生的边缘!忽然间,飞驰的铁壳像闪电.我们被抛得很远!爸爸的双手让我躲开了车轮的重碾,他在反复滚压下走到了生命的终点......",原歌词让人充满对安全的渴望和对父母的感恩,而新歌词里相同的是舐犊之情,不同的是对残忍的声讨!

  如果她(肇事司机)是母亲,也许她的儿女将在恶毒的母恨中扭曲长大,要不她怎能对他人如此的草菅人命;如果她是女儿,也许她生活在一个地牢般的父母的虐待的皮鞭之下,要不她怎能如此的漠视生命!车祸时,本能反应都是紧急刹车,她为何一往无前?!这是一个巫婆般的灵魂,这是一个无耻的生命!没有尊重他人生命的良心,她将驶向地狱!

  事后,更可气的是有人冒名顶替她投案:"交警告诉说是肇事司机撞人后直接开车去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了","交警说肇事司机是个男的!"而据保安阿东说,他肯定车内是个女司机。“她正面开来,我还在路口让了下她。是个年轻靓女,烫着卷发,头发至肩部。”事发现场其他目打击者也称,司机确实是个女的!5月5日上午,交警又打电话告诉我,说是民警已经找到了一个真正的肇事司机,以前的那个是冒名顶替的,让我们去指认!

 “史上最狠毒的女司机”是肇事逃逸,她无德无耻,而交警大队与其默契制造替罪羊是知法犯法,他们无法无天!也许女司机有钱,他可以买断一些"混人"的几年时光,也可以买通交警的良心和法纪!历史上,替人坐牢甚至顶人杀头都是有的.那是腐败昏庸的封建王朝,难道现在也步入此不归之路?那就是执法者自绝于人民了!但是,我还对政府抱有一丝希望,所以,我愿正告他们:

  请你们睁大眼,人民的目光已在此相聚!举起手来!

 “史上最狠毒的女司机”,自首吧!否则,终生的谴责和更严厉的审判将让你生不如死!

  交警大队,要依法办事!难道你们愿意戴上一顶“史上最无耻的交警”的大檐帽吗?

  良心在逃逸,法律不容逃逸!

 

新闻链接: http://news.sohu.com/20080508/n256724640.shtml

[最后更新时间为 2008-07-03 08:54]
我是美丽签名档奔波为养家糊口,沉思为丰富人生!

1

一起来谴责。
我是美丽签名档用我疯狂的调侃
调侃世界的疯狂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

也许你我的声讨可以换回一点公道!
我是美丽签名档奔波为养家糊口,沉思为丰富人生!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3

肇事者能否伏法,关键在于几个目击者!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鬼之间只一步之遥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4

人性泯灭的国度不如疯人院.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5

司机肇事逃逸案在我国不胜枚举。
冒名顶替投案也大有人在。
社会公德,社会良知在我们这个社会是如此的淡薄,让人心酸!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6

现行的道路交通法,“撞死人最多赔40万元,撞伤人可能赔上百万元”,是导致肇事司机宁肯撞死人,也不愿意撞伤人的根本原因!!!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7

网络的力量!团结的呼声可以改变一些扭曲的事实!
我是美丽签名档奔波为养家糊口,沉思为丰富人生!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8

在司机肇事逃逸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更有人见被撞之人没有死,还要倒车让人死亡。
年初,我就亲眼见一位女性开快车碾压一个小孩子,我们大家正在惊呼,准备过去抬起小车,不料她竟倒车出来,好在小孩子太小,又是冬天,衣服穿了多,小孩子真是老天照应,地上正好有一坑,保住了性命。这倒车一说正是很多司机有“撞死人最多赔40万元,撞伤人可能赔上百万元”的顾虑造成的。
撞死比撞伤的赔偿还低,并不完全是法律的错,
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汽车保险不尽合理等社会问题,是导致这一法律错位的根本原因;
至于被害人因二次碾压而死,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
因为法律制度是互为补充与完善的,在这个制度之外还有《刑法》,里面有“故意杀人罪”这一条。
凡是二次碾压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不过,在很多人眼里,汽车撞人似乎与杀人无关,能轻判就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才是对生命尊严的严重漠视。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9

在一个物欲膨胀、功利浮躁的社会,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已经让位于对价值利害的判断。
法律的意义,就是用一道道的基本底线来保证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而我们道德的基本底线到底是什么???
怎么不让我们深思???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0

立法者明显未将人的心态复杂性与人性的弱点充分考虑进去。
尽管故意将人撞死将转为故意杀人性质,但人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并非不可能“利令智昏”,
尤其是事故发生时的转瞬一念间,部分司机可能进入理性思维的盲区,短暂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从而导致对生命践踏!!!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1

司机最想逃脱的是经济惩罚,因为他将面临的是不可估算的赔偿支出,是一个无底洞,这是一个现实而且无法逃脱。
而“逃逸”这一选择其成功与失败率各占百分之五十,这是肇事司机侥幸心理只由来,也是当今肇事逃逸事件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
强烈呼吁:
提高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颁布相应法律法规约束行人、非机动车辆行道行为,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政府决策”前进行民意测验或民意调查甚至全民公决制度,
充分体现民主、公正,真正营造和谐社会!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2

生命高于一切!!!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3


在谷歌里搜索“司机肇事逃逸案”,就有147,000项符合条件。
触目惊心!!!
我们的良心都被狗吃了!!! 发火  发火  发火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4

还有酒后驾车的问题。
哪个司机不知这个道理???
都知道,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事故???
为什么??? 发火  发火  发火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5

这是法律的欠缺,是道路交通法于刑法的冲突。建议完善法律。
我是美丽签名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6

有位名朱胜的学者,提出了一个想法,很值得大家讨论:
设立新罪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将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予以单独处罚,有利于遏制当前日益增多的逃逸悲剧;将逃逸行为单独独立出来,有利于交通肇事罪的单纯化;有利于与故意杀人罪相区别。同时,朱胜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仿照瑞士以不救助罪来处理逃逸行为的做法。
2、同时可以解决诸多问题,如对于指使逃逸行为也有了处罚依据,可对其以不救助罪来处罚,也不会有我们现在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质疑问题;再次, 有利于解决所谓的“重复评价”问题。因为没有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将作为定罪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与作为量刑情节 的交通肇事逃逸混同,有违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3、不救助罪的设立,从社会主义道德层面上来讲,对于促进人们整体道德标准的提高是有好处的。在市场竞争规则尚不健全之际,传统社会公德被严重 削弱,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外部环境来看,西方不良思想的冲击,使得今天社会公德的低落。“助人为乐”、“重义轻利”等中华传统美德和道德观念被淡化。人们 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个人自扫门前雪”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在当前,我国国民素质不高的情况下,重罚不失为一种良剂。
综上所述,将逃逸行为规定为不救助罪不仅有利于处理肇事后逃逸行为,减少其社会危害;也有助于处理指使逃逸行为。所以在将来刑法典修改时,朱胜希望立法机关能借鉴外国经验,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出来,以不救助罪处罚。
请大家评论!!!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总在有限的空间里寻找无限的天涯。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7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自挥毫仰天吼,一江春水向东流!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8

  请你们睁大眼,人民的目光已在此相聚!举起手来!
 “史上最狠毒的女司机”,自首吧!否则,终生的谴责和更严厉的审判将让你生不如死!
  交警大队,要依法办事!难道你们愿意戴上一顶“史上最无耻的交警”的大檐帽吗?
  良心在逃逸,法律不容逃逸!
新闻链接: http://news.sohu.com/20080508/n256724640.shtml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自挥毫仰天吼,一江春水向东流!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19

真不是人! 咒骂 良心被狗吃了? 吃惊 这种人不得好报!! 发火
我是美丽签名档中国反潜第一人淇儿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0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自挥毫仰天吼,一江春水向东流!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1

可以想象:

这位父亲在死前心里是如何的悲伤?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自挥毫仰天吼,一江春水向东流!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2

请圈子各位,发言谴责!!!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自挥毫仰天吼,一江春水向东流!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3

多事之秋 在上文中提到:
肇事者能否伏法,关键在于几个目击者!

你错了,关键在于政府!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4

金陵叟专集 在上文中提到:
多事之秋 在上文中提到:
肇事者能否伏法,关键在于几个目击者!

你错了,关键在于政府!


金陵神叟!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自挥毫仰天吼,一江春水向东流!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5

人性的扭曲的社会的黑暗共同发酵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我是美丽签名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6

dugudumu 在上文中提到:
人性的扭曲的社会的黑暗共同发酵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独木圣贤!

我是美丽签名档我自挥毫仰天吼,一江春水向东流!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7

金陵叟专集 在上文中提到:
多事之秋 在上文中提到:
肇事者能否伏法,关键在于几个目击者!

你错了,关键在于政府!

为什么
我是美丽签名档人鬼之间只一步之遥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8

我有什么理由不恨她?有什么理由要原谅她?她拥有什么让自己有持无恐的东西?权力?金钱?
那些官僚,以及他们的太太,那些有钱人,有什么理由不恨他?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29

adam0628 在上文中提到:
司机最想逃脱的是经济惩罚,因为他将面临的是不可估算的赔偿支出,是一个无底洞,这是一个现实而且无法逃脱。
而“逃逸”这一选择其成功与失败率各占百分之五十,这是肇事司机侥幸心理只由来,也是当今肇事逃逸事件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
强烈呼吁:
提高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颁布相应法律法规约束行人、非机动车辆行道行为,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政府决策”前进行民意测验或民意调查甚至全民公决制度,
充分体现民主、公正,真正营造和谐社会!

逃脱的几率已超过60%,除非有摄像头!
我是美丽签名档奔波为养家糊口,沉思为丰富人生!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30

  shbcr 在上文中提到:
人性泯灭的国度不如疯人院.

疯子一般不伤人!握手
我是美丽签名档奔波为养家糊口,沉思为丰富人生!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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