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按:不务正业,班门弄斧,宕开一笔,欢迎批评。
制度和社会决定国民性
看到一篇好文章,禁不住想写几句话。读了《南方周末》2008年6月5日25D版写作栏目摩罗专栏文章《但愿柏杨的时代就此结束》,深有感触。该文鞭辟入里,振聋发聩。个人以为这是一篇有关思想解放的好文章,或许自有商榷之处。文章的核心论点:中国人的缺点,都是人性缺陷的一部分,不存在独属于中国人的劣根性和罪性。中国人当下最重要的不是反思自己的所谓劣根性,而是切实地进行制度建设。
他的主要论点还有:“他(柏杨)像鲁迅一样致力于中国国民性的研究与批评,代表了中国知识精英在中西碰撞过程中强烈的自审自虐倾向” 、“鲁迅的思想影响至为深远,在鲁迅的时代及其以后,中国最深刻的作家大多数都是鲁迅精神的继承者,他们对准中国文化,对准中国国民性,进行了狂轰滥炸式的扫荡。柏杨先生是继承鲁迅衣钵,用杂文进行国民性批判的最有影响的当代中国作家”。
关于“国民劣根性”的由来,作者写道:“中国人的“国民性”首先是由西方的传教士和鸦片贩子以及枪炮手发现和描述的。中国的知识精英从梁启超开始逐渐接受了他们的批评。鲁迅沿着梁启超的思路狂奔猛进,对他所深爱的国人进行了最深沉的反思、最猛烈的批判。“国民性批判成了鲁迅一生最主要的学术事业和贡献”、“西方列强在进行殖民掠夺的过程中,大肆宣扬欧洲中心论、欧洲优越论,甚至不惜虚构了‘文明’与‘野蛮’、‘文明性’与‘野蛮性’对立,进而进一步虚构了人性的二元论,即欧洲人的人性和野蛮人的人性是不一样的。”
作者进一步指出“中国社会在西方强盗持续百年的屠杀、掠夺和凌辱之中,深深体会到了文化的溃败和自尊的伤痛,于是不可自控地出现了以‘国民劣根性’批判为代表的‘自虐’倾向。五四新文化运动是这种倾向的集中表现。”“这种倾向一旦出现,迅速成为一个时代的主流文化。我们这几代人所受的教育,都是五四文化的教育。对于‘国民劣根性’的批判、对于‘西方性’的趋近和向往,成了我们的基本心理倾向。”“由于这种强烈的自虐倾向,我们的教育资源中,仅仅列入西方文化,本民族文化则完全排除在外。”
作者最后说:“中国人应该及早从这种自虐倾向中摆脱出来,挺直腰杆做人。”“自审总是令人尊敬的,自虐则往往导致严重的自伤,谁愿意永远这样‘自伤’下去?谁愿意看见自己的民族这样‘自伤’?但愿鲁迅和柏杨的时代就此结束。”
个人无意理会该文作者的政治学派背景,只想谈一谈该文对本人的启发,我进一步要补充的是:制度决定着影响着社会,社会塑造着国民,决定影响着国民的素质。社会制度决定国民性,有什么样的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国民或公民。
人性都是一样的,不分东方人、西方人,都有七情六欲。人性不存在弱点,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和本能。把人性分为弱点与非弱点是反科学的。如果非说有“国民劣根性”,那只能是人类的“劣根性”,而非中国等落后民族所独有。这并非忌医讳医。如果说人性有东西方之别的话,中国的民族最善良,人性至善,国民性不差什么。
所谓“国民劣根性”是在欧洲中心论、欧洲优越论的主导性下的民族歧视,以及近代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亚非拉国家落后的民族处于被动挨打情况下,被指摘所致,人性“弱点”被放大的结果。只不过是落后民族在落后状况下,人类的“劣根性”的凸显,而非国民劣根性的凸显。西方发明的落后民族“劣根性”,主要是政治制度、经济、军事上的落后造成的。如果你强大了,还有什么天生的“国民劣根性”胎记可言。“国民的劣根性”是天生的吗?是所谓“野蛮人”、“落后民族”才有的吗?本人看到在一本严肃的著作中介绍说,似乎在中世纪,欧洲的城里人(如今文明的西方人的先人)朝着窗户外拉屎撒尿,满街满城臭不可闻,才逐渐进化到马桶时代,不再在水火上丑陋(烦饱学之士替我找到确切根据)。
由此,“五四”以来,对所谓的“国民劣根性”穷追猛打,把整个民族都弄到酱缸里,搞得中国的国民似乎真成了劣等民族,而且劣根性大都指向“闰土、祥林嫂、七斤、华老栓、华小栓、阿Q等等小人物身上”,“当我们批评’丑陋的中国人’时,脑子里浮现的形象多半是这些不幸的人们。(引自摩罗文)” 搞得先要“改造国民性”才能有救。“改造国民性”成了救国之道。
那么,可不可以说鲁迅的局限性,柏杨自不待说。读鲁迅,会振奋,振奋了,到哪里去?读鲁迅,会有革命精神,可如今的时代,是改革的时代,不是革命的时代。对于真正的治国救民,在鲁迅那里缺乏可操作性,愚对鲁迅读的不多,更无研究,常常有这样的感觉,荷戟茫然。社会不需要太多的“政治愤青”。
鲁迅的人格魅力,鲁迅的批判精神,永远令我们民族景仰,可是光有鲁迅的精神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切切实实的不屈不挠的水滴石穿的全方位的制度建设,制度决定国民性,“国民劣根性”可以休矣,我们民族的国民性不比世界上哪一个民族差。让我们走出“国民劣根性”的百年误区。相信我们中国人自己,我们没有所谓的“国民劣根性”。中国实行民主还得六十年的论断是否也有“国民劣根性”的背景。我们中国人,配享民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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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四川地震,由於事前毫無預報,民眾毫無準備,故而傷亡極其慘重。地震局自然成為人們問責的首要對象。
據中新社北京5月20日電,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副司長車時說,這次地震前,中國地震局沒有作出短臨預報,同時也沒有收到任何單位、個人或團體提交的有關這次地震的短臨預報意見。然而根據已經披露的材料來看,地震局不但沒有做出短臨預報,而且也沒有做出中期預報;不但有專家提交過這次地震的中期預報意見,而且也有專家提交過短臨預報意見。問題是決策者沒有采信這些意見,沒有做出預報。這和三十二年前唐山地震的情況幾乎如出一轍。
誠然,決策者不發佈預報並非出自惡意,而是因為沒有把握。到目前為止,人類對地震的預測能力,尤其是短臨預測能力還很有限。大地震是小概率。虛報也可能造成很大的損失。決策者只擁有不確定的知識,但是他必須作出確定的決策:報,還是不報?這就使決策者陷於極端的兩難:漏報了會導致嚴重後果,虛報了也會導致嚴重後果。我們理解決策者的困境,因此不對之進行簡單化的批判。但是鑒於問題的嚴重性,我們認為我們有權利瞭解此一決策的機制以及這次決策過程的真相,以便尋找出改進的辦法。
如上所說,處於決策地位的人清楚地知道,他可能犯兩種錯誤,或者漏報,或者虛報。問題是在現行體制下,決策者會有一種傾向,寧肯漏報,不肯虛報。
如果你發出地震預報,結果引起人心恐慌,日常生活與工作秩序被打亂,造成若干損失,到頭來證明是虛驚一場,那麼,作為發出錯誤預報的你,自然成為眾矢之的。你很難推脫掉你的個人責任。你可以推說你是根據一些專家的意見而發出預報的,但那只可能是一部分專家的意見,很不可能是全體有關專家的意見,想來還會有另外一些專家提出過不同的意見,而你偏偏采信了那些不高明的意見,可見你的判斷能力是有問題的。一旦出現了這種情況,民眾會抱怨你,上面的人也會對你很不滿,嫌你衝擊了和諧社會,干擾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假如碰巧又發生在政治上敏感的時期(例如批鄧反擊右傾翻案風期間,例如迎奧運辦奧運期間),上面的人不但會懷疑你的業務能力,放在毛時代,甚至可能懷疑你的政治立場,因此很可能會處分你。即便上面的人在政治上不懷疑你,能體諒你的苦衷,你的處境還是會很困難。因為他們會覺得你做事冒失,判斷力不行,政治上不敏感,缺少大局觀念,另外也可能為了平息眾怒或是獎勵那些當初反對發預報的更穩健的同事,所以你的處境依然會很狼狽。
反過來,如果你犯的是漏報的錯誤,你的處境反而會不那麼狼狽。因為你可以說那是人類知識的不足,怪不得誰的。你可以對外宣稱這次地震事前沒有任何人提出過預報,特別是沒有任何人提出過短臨預報。按照中國的防震減災法,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佈制度。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佈。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於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這一規定就是為了免去決策者的責任——尤其是免去決策者漏報的責任。因為有關方面可以一手遮天,即便有些專家提出過預報意見,他們只能報給行政主管部門,不准擅自向社會擴散,民眾不知情。決策者就很可以把他們自己的判斷失誤推給大家,謊稱沒有任何人提過預報。不是決策者不高明,是人類目前誰都沒那個本事。這就等於說誰都沒有責任。
那麼,上面的人會如何對待你漏報的失誤呢?他們會原諒你,保護你。他們不會處分你,因為一旦處分你了,那就說明你犯錯誤了,那就說明本來是有人提出過預報的意見而你卻沒有采信,你的判斷力不行,不堪重任。注意:虛報和漏報的情況是很不一樣的。因為虛報的錯誤是無法掩飾的(你很難讓外界相信所有的專家都錯誤地提出要預報的意見),所以可能需要有人出來承擔責任。漏報的錯誤卻是可以掩飾的(你可以讓外界相信所有的專家都沒提出要預報,既然地震確實有其難以預測的突發性),所以不必有人出來承擔責任。
更重要的是,從領導者的角度,他們更容易理解和體諒你漏報的苦衷,因為他們知道你是一片忠心,是出於對政局穩定的考慮,尤其是在政治上敏感的時期。在中國,地震預報的發佈權在政府,不是在地震系統。政府官員做決定報或不報,自然會著眼於政治因素。當初決策者做出決定不發預報,想來也會向領導方面強調其政治考慮。這一來是顯示你的政治觀念強,能贏得領導好感,二來也是為日後自己開脫責任留下伏筆。
我們要說的是,當一個人肩負十分重大的責任,而你擁有的不完整、不可靠的知識又使你無法決定到底是報好還是不報好的時候,你難免會考慮,犯哪種錯誤,你個人的責任更小一些,給自己帶來的麻煩更少一些。而以上的分析表明,在現行體制下,你會傾向於不報。因為對你來說,漏報的責任比虛報的責任小,麻煩少。不要忘記,中國不是民主國家。在中國,共產黨的統治權力是不准反對不准更換的。那些負責發佈地震預報的官員知道,重要的是他們要贏得上級黨委或黨中央的信任和保護,其餘的一切都是次要的。
唐山大地震漏報了,有關地震預報的決策機制和決策者的責任沒有檢討與追查。這次四川大地震又漏報了,有關方面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看樣子又是不打算檢討與追查了。同樣的機制必定產生同樣的行為。這豈不是鼓勵以後面臨類似情況的決策者繼續採取類似的決策嗎?假如說在唐山地震前夕,在汶川地震前夕,決策者還曾經為報或不報而焦慮不安,猶豫不決,感到極大的精神壓力,那麼可以想像的是,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決策者面臨的壓力就小多了,因為已經有了兩個重大的先例,照過去的做法去做就是了。俗話說:事不過三。如果時至今日我們都還不去檢討現行地震預報機制,找出改進的辦法,更待何時?
有鑒於此,我們建議對5、12地震漏報事件的真相進行調查。我們的目的不在於追究個人責任,我們相信決策者並無惡意,是犯錯不是犯罪。我們的目的只在於尋求改進之道。但是,如果我們這次不追查,不改進,有關方面還掩蓋真相,壓制檢討,那就不再是犯錯而是犯罪了。
附錄
幾點說明:
1、在5月13日的國務院新聞發佈會上,新加坡《聯合早報》在向中國地震局新聞發言人張宏衛提問的時候就提到:
"請問張宏衛先生,我們接到四川地震局職工7人(疑為"親人"——引者)的投訴,他們的親人說在幾天前就察覺到地震的跡象,但局裏說為了保證奧運前的安定局面,禁止透露這個資訊。請問張宏衛先生,這麼大級別的地震,是否事先可以得到預警?您對此投訴有什麼反映?"
張宏衛說:這種猜測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注意:此事發生在地震後的第二天,新加坡的《聯合早報》應屬於中共心目中的"友好媒體",張宏衛的話又明顯地是答非所問,因此我們沒有理由懷疑記者所提到的事情的真實性。
2、以汶川的情況,即便地震局很難發出短臨(震前幾天內或幾個月內)預報,至少可以做出某種長期的乃至中期的,也就是震前幾個月至幾年的預報。據此,政府就可以預作防範,例如檢查建築隱患,加固學校等建築,普及防震自救知識,等等。可是,地震局沒有發佈過這種震前幾個月至幾年的預報,政府也沒有採取相應的措施,所以地震局和政府有關官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上文引到的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副司長車時問答記者問題的那段報導,其中提到中國防震救災法中"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一條,這不免令人生起一份擔心。我們不能不擔心當局在掩蓋這次漏報真相的同時,對那些"擅自向社會擴散"消息的人實行懲罰報復。為了掩蓋先前的錯誤而犯下新的錯誤。
有關方面總是強調地震預報的測不准以及虛報可能造成的巨大損失,但問題是,那是否就應該聽任政府一手遮天,把十三億人全蒙在鼓裏呢?在中國,政府壟斷了所有關於地震的資訊,其餘人都被禁止擅自向社會擴散,甚至連向境外擴散都不准。關係到億萬人民身家性命的事,竟然被嚴格地控制在一小批政府官員之手。這無疑是極其危險的,也是不合法的。
4、汶川地震後,地震局發佈了幾次餘震的預報,這是否表明當局已經改變了地震預報問題上的一貫做法?未必。因為在大震發生後,經常還會有餘震,這比較容易預報。更重要的是,地震局之所以漏報地震,主要顧慮是擔心虛報而引起人心恐慌與社會混亂,而在大地震發生後,人心的恐慌與社會的混亂已經成為現實,地震局怕虛報的顧慮已經不復存在,所以它比較敢於發出餘震的預報。這並不意味著地震局已經改變了它"寧肯漏報,不肯虛報"的固有傾向,並不意味著以後它就會採取不同的預報方針。
5、在這次四川地震漏報之後,國人已經對地震局失去信任。例如西安人聽說美國地震部門預測兩周內在天水與西安之間將發生七級以上地震,人心惶惶,中國地震局出面否認也消除不了,後來還是美國地震部門出面闢謠,人心才安定下來。可見中國的地震預報系統已經失去了公信力。可以想見,假如在未來某一時候,在某地(特別是在某地震帶)流傳著該地要地震的消息,政府怎麼辦才好呢?不吭氣是不行的,那只能讓人們理解為默認。出面闢謠吧,只怕民眾又不信。倘若在這種情況下,當局又提出要追查謠言,懲辦造謠者,很可能只會引起更大的不滿與恐慌。我要說的是,在汶川之後,人心已經變了,人們對地震的感受,對地震局的期待和信任都變了。過去那套做法,不改也得改,不改就行不通了。因此,我們有必要現在就把調查真相、檢討體制的問題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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