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恨的张建新和可恶的四川省卫生厅
就在全国上下一致抗震救灾的紧要关头,出现了令人寒心、伤天害理的事情——四川卫生厅张建新殴打十七岁志愿者的惨案。
在强大压力下,5月26日深夜,四川省卫生厅向媒体紧急通报,近日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省卫生厅工作人员在灾区殴打志愿者的事件已调查处理,该厅责令该打人者作出检讨和深刻反省,并停职接受调查,视调查结果再做进一步处理。到目前为止,也只有张建新同志很草率、很肤浅、很恶心的一纸检讨书,四川省卫生厅承诺的进一步处理结果杳无音信,没有给全国人民任何答复。
其它暂且放在一边搁置不谈,就张建新本人的道歉书本身也是很不够深刻、很没有诚意、很肤浅的,具体原因如下:
1、既然是真诚的检讨,就应该把自己的卑劣行径真实地展现于国人。而张建新检讨书中这是这样叙述的:很多人围上来对泼水者不规范实施消毒进行指责,我则立即被大家用清水冲洗双眼。这是在检讨吗?常人看了还认为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呢?如果是这样的话,张建新还用检讨吗?
2、张建新的检讨书对17岁被打志愿者的伤害状况只字不提,却对自己的伤势情况小题大做,有头有尾。“当时反应非常痛苦,特别是眼睛被消毒液腐蚀,疼痛难忍,视野不清。直至今日,我的右眼依然视力模糊,产生重影。 ”请问这是声讨书还是检讨书?
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殴打他人的行为,首要选择是拘留处罚,在情节较轻的前提下才可考虑罚款,但绝对没有不处罚的规定。
所谓情节较轻,并非单指伤情一项,还包括殴打的地点、时间、方式、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影响等后果。如前所言,张建新殴打志愿者的行为,不仅不是情节较轻,而且是情节恶劣,理应受到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四川省卫生厅此次对张建新的处理,结果太轻,令人不服,它甚至有超越职权的嫌疑。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对张的行为进行立案,责令其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害,再作出拘留的处理。唯如此,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体现,公民的人权才能得到保障,志愿者的善良才能受到尊重,救灾的秩序才不致于混乱。
(附件一)张建新的检讨书
作为“长钢医院事件”的当事人,我愿意深刻地反省并向当时给车消毒的工作人员林××致以真诚的歉意。
当时情况是:5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我和几名转运伤员的同志赴江油,来到长钢医院查看伤员转运的准备工作。刚进医院大门,突然一股强烈刺激的液体从车窗外泼进来,泼进了我的双眼、口、鼻及上躯,当时反应非常痛苦,特别是眼睛被消毒液腐蚀,疼痛难忍,视野不清,即下车挥手打着了当事人。接着很多人围上来对泼水者不规范实施消毒进行指责,我则立即被大家用清水冲洗双眼。直至今日,我的右眼依然视力模糊,产生重影。
事情发生后,这些天来,自己一直在反思当时的言行,感到十分愧疚和后悔,并深深自责。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有不文明的言行,都不应该做出有损形象的事。这件事,充分暴露出自己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整改,吸取教训。为此,我愿意就此向当事人林××真诚致歉,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同时接受并服从组织及单位的任何处置。目前我正在四处寻找志愿者林××,望能当面向他致歉。我也诚挚地希望对方能够接受我的道歉和检讨,愿意在今后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并肩战斗,共同为抗震救灾做出新的贡献。检讨并致歉人:张建新 2008.5.26
(附件二)网上爆料
5月20日下午,四川省卫生厅来人到江油市长钢总医院检查工作时,医院防疫部门正组织志愿者进行消毒工作。因为喷雾器故障,一些志愿者就将消毒水装在桶里用勺往外浇。这个过程中检查工作的车辆驶来,其中一勺消毒水就通过打开的车窗玻璃浇了进去。这时让所有人震惊的一幕出现了:车内的那个官员下车,抓住那个志愿者,狠狠地抽了一个耳光,同时骂道:你们医院瞎球搞,等等等等。接着用矿泉水冲洗消毒水后,坐上车匆匆离去,工作也没接着检查了。
这个被打的志愿者只有17岁,白净,瘦弱。事后经医院五官科医生检查,这个男生耳膜充血,出水,这要多大的力量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呀!在检查台上,这个男生哭着说:我做得再错,他也不该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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