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提醒范美忠支持者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关于道德批判
(1)道德的定义:道德是社会的一种共同期望值,人们对它有追求达到的需求。
(2)批判不道德的行为:即用大家共同认同的道德标准,批判不符合这种标准的行为。
批判道德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道德。
任何认同道德标准的人,都有权道德批判。与批判人曾经是否有不道德行为无关。在批判行为实施的时刻,批判人只代表道德标准的认同者和维护者。只要是认同这种道德标准的人,都有资格,用这种标准来批判。
这就如果,一个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可以指责他人违法,举报他人违法的资格与权利。
肯定这种批判行为,并不是肯定批判者本人,而是肯定道德的标准。
否定这种批判行为,也不是否定批判者本人,而是否认这种道德标准。
二、人在人类社会中所承担的职责
人在人类社会中所承担的职责,分为两部分,1、生存与这个社会中的职责。即应当遵守的一些社会规则;2、在进行社会活动中的职责,即担任职务上应尽的责任;
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职责,取决于他的社会职务。一个人的社会职务不由他本人确定,而需要得到社会的公认,这种公认在具体由该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来确定。社会活动组织者的身份,由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来确定。
一个人一旦确定了社会职务,就承担了社会职责。社会职务和社会职责均在社会活动中体现。
在进行社会活动中,个人无权否认职责,变更职责。但是他可以选择履行或者放弃。放弃社会职责就代表放弃社会职务。
一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其职务与职责与本人生命是否受到威胁无关。
三、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选择履行或者放弃职责的时候,会临道德的考量。而评判他的选择放弃是否正确,应该用他生命的价值,与履行职责所产生的价值来对比,来最终确认。如果本人生命价值大,那么放弃职责的行为应该得到肯定。如果履行职责所产生的价值大于本人生命价值,那么,放弃履行职责就应该受到反对。
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在履行职责产生的价值中,除了有形的物质价值,还包括无形的道德价值。
四、《安全法》中体现出了在社会活动中,社会活动组织者具有保护从事社会活动人的生命安全的责任。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法》法律中,体现出了在上课期间,遇到紧急情况,老师是有组织学生避险的职责。
五、什么叫做无耻:不知道羞耻。
(2008-06-16 05: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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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里漂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