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坐就罚款”——荒唐滑稽之举?
乘客在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经车长劝无效者,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地方人大颁布的《条例》,属于法规的一种。用法规的形式,赋予老人、孕妇坐下的权利,这种尊老爱幼,匡扶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行为精神,值得赞许。但是,该草案用罚款和剥夺拒不让座者乘车权利的违法手段,迫使乘客提升道德水平,履行让座义务,让很多人质疑这些地方法规制定者的法律水平。说实话,对此笔者也很纳闷:普通乘客的利益谁来保护?乘客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他没有权利因乘客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城市公交是服务业,如果一乘客因拒绝让座而不被公交车“接纳”,那就牺牲了这位乘客应该享受的服务。再者,车上那么多人,该要求谁让谁不让呢?一位网友说的更具体:“一巴士有座位30座,车上乘客30人,这时上来一老乘客,请问是不是车上的30人都该让座?如果不让座是不是都应该被罚款?”
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假设一个乘客上午和下午上下班乘车四次,每次都因为不让座被罚款,后三次每一次都要解释,是不是浪费了其他乘客的时间?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被罚的不让座的乘客申辩自己有隐疾,车长是不是应该把车停下来找个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呢?该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拥有处罚权的车长有没有执法资格,能不能拿得出执法身份证件?处罚不让座的乘客是不是应该先到上级机关备案?如果碰到较真的车长和乘客,只会激化乘客与车长的矛盾,耽误了其他乘客的时间。难怪很多人质疑:公交司机、乘务员谁给的行政处罚权力?
罚款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公交车长如果没有执法资格如何能持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即便持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单人执法谁来监督罚款去向?难怪很多人质疑:“由谁罚款?罚款收入用于何处??是否属于擅自扩大行政管理权限?”
网友说的好,如果推行“不让座就罚款”,恰恰印证了人们常说的那么一句话“管理就是收费”。这只能说明,河南在弘扬传统美德方面,手段已经非常低级!“如果不是作秀,不是在炒作,这样以违法成本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法律草案上人大会议审议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不让坐就罚款”—荒唐滑稽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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