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改之我见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一个历史范畴,总是体现特定历史时期对教师的道德要求。从1997年8月7日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到现在,不仅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教育也走在不断改革的道路上。从2000年开始的基础教育第八次新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角色形象与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以及课程评价、课程资源均进行了大幅度的变革。显然,做为教师的职业道德的规范性条例也必须适应课程改革做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修改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
教育部在此次公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很多人将此举与四川大地震中出现的部分教师的言行进行联系,教育部发言人急忙辩解称修改早有意向,与个案无关。在我看来,无须在修改的原因上浪费口舌,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怎么改的问题,也不是争辩为什么改的问题,而是改成怎样的问题。我们应在实际的问题上集思广益,而不是在无足轻重的问题上饶舌聒噪。
试将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与97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比较:
一、原有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八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六条,从形式上看更加紧凑集中,尤其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第五、六、七、八条整合成第五条“为人师表”,用更加凝练简洁的语言阐述了教师在言行举止、与同事和家长的关系、对待利益等方面应有的师范表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师“为人师表”方面增加了两点要求。一是“知荣明耻”。这显然是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在规范中的体现,“知荣明耻”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品质,教师理应成为“知荣明耻”的典范;二是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内容。有偿家教是近几年教育系统颇有争议的话题,支持者认为教师待遇低下,利用自身职业优势将拥有的知识“商品化”,与自愿“购买知识”的学生和家长交换金钱也未尝不可。尽管这不是“官方”提倡的办法,但在国家财政无力快速提高教师待遇的情况下,教师“自力更生”解决提高薪水过低的问题,对于提高教师职业吸引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反对者认为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势必影响教师做为本职工作的教学日趋“功利化”,唯金钱而教的风气抬头,从而形成教师轻“校教”重“家教”倾向,教师对待后进生的传统师德诸如“循循善诱”“耐心细致”等将消失殆尽,这必然造成教师职业道德的大灾难、大滑坡。
其实,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认定为师德原因是一种简单做法,显然对这一现象的深层次的原因缺乏分析。在我看来,至少有下列原因不容忽视:1、与其他行业相比较,教师工资仍然处在低下水平;2、与物价增长速度相比较,教师工资增长速度过于缓慢;3、现行教育体制使学生学习竞争日益激烈,学生和家长请家教的需求不断增大;4、一对一或者小组式的家教,教学效果明显高于学校大班额教学效果,这也是家长不惜血本请家教的重要理由;5、家长想与教师形成特殊关系而取得学习优势,部分家长请现任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为家教,不排除此因素;6、家教具有隐蔽性。家教的时间、地点、家教双方的利益都不是公开的,这为教育行政部门了解、查处、惩罚增加了难度。
从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解决有偿家教的问题绝不是一个师德规范就可以奏效的,要解决肯怕还得从提高教师待遇这个源头做起。有些人总想要求教师做一头“埋头苦干;无怨无诲,不计个人得失”的“老黄牛”,其不安好意的心态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第二条“爱岗敬业”修改为“敬业奉献”,并增加了教师对于工作岗位的崇高品德:“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显然,增加的“乐于奉献”内容拔高了教师的道德底线,有成为道德高标的危险,这让人不由得想起以前社会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提法,一旦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限拔高,只会形成“神仙”条例,不会成为教师人人能遵守的道德规范,这个道理我们不可不知道。
另外“甘为人梯”的提法也不符合当今教育“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潮流。关注教师的生命质量和发展已成为时代强音:“没有教师的生命质量的提升,就很难有高的教育质量……总之,教育是一个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变得完善的职业,而且,只有当教育者自觉地完善自己时,才能有利于学生的完善与发展。”(叶澜《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第3页)著名教育改革家李希贵响亮地提出“学生第二”,因为他深知:“当学校把教师放在第一位的时候,教师也会把学生放在第一位。”“学生中心、学生主体是靠教师去实现的。”强调教师“牺牲自己成就学生”的甘为人梯式的提法早已成为了昨日黄花,不宜再出现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中。
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原来第三条“热爱学生”的内容。教师在对待学生的态度上要求做到“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这是新课程改革后,教师所应具有的正确的学生观。在现代师生关系中,教师只是“平等中的首席”,了解、关爱、欣赏、平等、宽容、尊重、信任、公正等因素应充盈于师生关系之中,这不仅有利于学生的生命成长,而且也是保证教师生命质量的重要条件。由此可见“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的要求于师于生都是有利无弊的规范,不可不增加。
第三条还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规范,这一条在网络上可谓议论纷纷、莫衷一是。主要原因是,这条规范的修改“背景”是汶川地震后的“范跑跑”事件。尽管教育部发言人否认修改与个案无关,但不可否认的是,“范跑跑”事件已经成为网民反思这条规范的引爆点。认为理所当然者大有人在,为之忿忿不平者也不乏其人。赞成者从国外法律以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寻找依据,将保护学生划定为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反对者从人性和师生生命平等的角度认为不可将“美德”写入规范,尤其是教师保护学生必须考虑许多特定的情境,不可一概而论。
我很赞成江苏省南京高校教师乾羽的说法:“首先,教师保护学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并不与教师职业有直接的关系,无需硬性规定。教师当然要有保护学生的美德,但这种美德并不是教师职业所附加的,而是人性的美德。”“教师的工作是传道、授业、解惑,并不包括保护学生,尤其是危险情境下保护学生。”他认为,虽然按照人性的美德去判断,教师应该保护学生,但这样的要求应该放在社会美德的层面去考虑,应该是对所有人提出的要求,不能也不用在出现“范跑跑”后,把教师当成“盯防”的重点,并且将其写入职业道德规范。
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终身学习”的第六条:“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对这一条的争论也很激烈。学习做为当今教师专业成长的一条重要途径已越来越受到教育有识之士的重视,提倡、呼吁甚至建立规章制度促进教师主动学习可谓方兴未艾,一浪高过一浪。我认为学习不可做为教师道德层面的硬性要求,只可做为教师业务方面的要求。只有教师主动学习才存在教师的真正学习,任何外部强制性的学习要求注定是会以失败告终的,即使成功也只是徒有其表并无实质。现实中,在学校和校长的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下,敷衍塞责式的学习并不鲜见,而一旦这些强制性的外力消失,又有几人形成了学习的习惯,将学生做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呢?创建学习型社会依靠的是对知识的崇尚和尊重,创建有利于激发学习的良好机制。尽管时代的发展需要教师不断学习,但“终身学习”也不可摇身一变为“道德规范”去要求教师。学与不学完全取决于制度的成败,与道德无关。
总的来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的道德要求,从侧面也说明了国家和公众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这是好事。但如果不相应地提高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也就无从谈起。对于一个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较低的职业,为之设置较高的职业道德规范,其结果要么是纸上的“神仙”规范,要么是使本来就没有多大吸引力的职业雪上加霜。
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育大事,当慎之又慎,应在更大范围内的征求意见,尤其是倾听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心声,而不是几个掌握话语霸权的专家想当然地多设置些条条框框“管死”中小学教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既是国家决策民主化的体现,也是教育发展的新气象。做为中小学教师,我为之欢呼并大胆陈述一己之见,我们是教师,此时不说更待何时?
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97版)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抑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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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长教育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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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校长的分析颇为独到,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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