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能否使律师自身维权走出困境
---写在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之日
我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是1994年在律师体制改革初期由鞍山市司法局成立的试点所。虽然没有经过国办所转制,但仍符合《律师法》第15条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注:这是律师所进行年检注册的行政执法依据)。依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在提交的年检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查合格,正常缴纳了年检注册费,正常通过省司法厅给予的06年年检注册并予以登报公告(见附件1:2006年7月28日《辽宁法制报》公告)后,被省司法厅拒绝颁照,从而引发自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首例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的事件。
本所在经多方协调努力无效后提起了行政诉讼。通过两级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和案外调解失败后,最终法院屈服于省司法厅的影响,违法裁判放弃了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神圣使命(见附件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使本所停业至今。本所在继续提起再审申请(见附件3:本所再审申诉材料)的同时,先后将本起行政纠纷的相关情况向市、省及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详情可参阅新浪网《律师维权的blog---天丞律师》、人民网、凤凰网等或搜索“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 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在原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基础上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本所全体律师将发扬全国人民在与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斗争的顽强精神,与发展国家法治进程中的违法行政和司法腐败行为斗争到底。我们拭目以待,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首例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的事件还能持续到何时。
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新律师法能否使律师自身维权走出困境 

天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