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号,安徽长丰县公告了对杨经贵等人的处理结果。
一、事发经过
2008年6月12日上午,吴店中学七(2)班第4节是地理课,授课老师杨经贵。杨老师面对黑板写字时,杨涛和同座位陈康同学相互推打到一起。杨老师发现后批评道:你们要是有劲,下课到操场上去打。随后其他同学将他俩拉开。杨涛回到座位后,坐立不稳。杨老师便叫三位同学送他到附近的吴店卫生院治疗,并叫学生通知其班主任。
二、处置情况
三、处理结果
协调小组与杨涛亲属代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陈康监护人陈长斌、授课教师杨经贵、吴店中学共同补偿杨涛死亡各项费用20.5万元。具体费用分摊:(1)陈康与杨涛发生纠纷造成其死亡,负有责任,应承担费用的50%,即10万元,因其家庭困难,实际承担3万元;(2)授课教师杨经贵负有重要责任,承担补偿费用10万元;(3)吴店中学负有一定责任,承担补偿费用7.5万元。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杨经贵老师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教学岗位;校长万其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校长职务。县委、县政府责成县教育局作出深刻检查。
五、吸取教训,深刻反思,落实整改
此公告近五千字,本人删掉了官话、套话和表白县局镇官员如何重视、如何辛苦等歌功颂德的话,只留下实质内容。
事件发生的第三天,我看了网上有关的报道和评论。那时,都说杨对学生打闹视而不管,只顾讲课,我觉得杨严重失职。看了该县的公告,得知杨做了告诫和制止。尽管如此,杨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责任要分清,是法律法规层面的责任,还是情理道德层面的责任,责任该负到什么程度。这些公告没有明示,我的认识是,处理结果缺少法律依据,对杨经贵有失公平公正,有失按责论处原则,有失以人为本宗旨。
这种感觉,要从事件责任说起:
杨涛和陈康在课堂上突然推打,杨经贵当即给予告诫和制止。杨经贵发现杨涛异常,立刻让三名同学送他上医院,并通知杨涛的班主任。此时的杨经贵已经尽到了职责。
教育部2003年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11种事故学校要承担责任。其中:(八)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教育部的“处理办法”是法规,只要没有宣布废止就有法律效用。按照“办法”上的文字理解,没有做到要承担责任,做到了就不承担责任。杨经贵做到了以上规定,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的直接责任者是陈康,其他人都是间接责任。间接责任中,杨经贵要负管理的责任,校长和镇、局、县长们要负相应的主管和领导责任。从永丰县公布的情况看,杨经贵责任最轻,而处理却最重,损失却最大。从法规条文讲,杨经贵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从现实情理和平息事态讲,杨经贵接受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也应该,但不应到赔偿一半(10万元)的程度。
再说以人为本的问题,有人说,以人为本是以人民为本,以绝大多数人为本。这话没错,但不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上,只是空话、大话和假话。
县局镇官员为了尽快平息事态,把困难和损失转嫁到本不该受这么大损失的杨经贵身上。杨是一名普通的中学教师,工资不高,如果没有其他收入,今后生活艰难程度可想而知。为了抚慰死者亲属,尽快平息事件,可以由学校赔偿17万,杨经贵赔偿5千元。这样处理,同样可以解决问题,而且不致破坏杨经贵的正常生活,也不会给县镇造成经济困难。
从公告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官员们(包括具体办事人)的得意,即平息了事件,又保住了名利,自己没受损失,政府也只付出很少赔偿。从字里行间看出,杨经贵自觉错误深重,忍痛舍去名利,放弃权益。事件的平息,为官员们记上一功,为杨经贵带来灾难。这个处理结果,又制造了一例不敢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典型,
也许杨经贵有难言之隐,也许他心甘情愿、也许真的不敢依法保护自己权益,也许当地官员会变通解决他的困难。不再说他了,只说,希望今后更多的人,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经贵为什么不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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