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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圈子:谈笑风生 (50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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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笑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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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难道真的比杨佳的生命重要吗?再论杨佳被判处死缓的可能性最大 5/?

 

“民愤”难道真的比杨佳的生命重要吗?再论杨佳被判处死缓的可能性最大

      法律规则是理性的产物,其根本价值在于保护社会中每个人最低的生存权利底线,无论是皇帝还是乞丐,尤其是保护弱势个体的最低生存权利底线。因为强势群体的利益无须保护,只要其不滥用其权利侵犯弱势个体的最低生存权利,就足以导致法律规则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遵守。否则必然引起弱势个体的冒死反叛,从而导致整个法律规则体系的崩溃。正在山东淄博的谢立宏律师认为:真正的执法者是不应当被“民愤”所左右的,而应当被理性所左右。目前杨佳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杀人偿命”的老话早就被国际社会抛弃了,中国的刑法也没有“杀人一定偿命”的规定。不相信大家去查查!杨佳的案子有其特殊性,如果按照常规思维,简单判处其死刑,恐怕引起公众不必要的猜测,进而影响民众对公检法机关的信任。就目前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而言,杨佳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也不是特别大。刑法是除了宪法以外,政治性最强的一个部门法,因此,无论是从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来考虑,还是从国内的司法趋势以及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态度来看,杨佳不一定会被判处死刑,而最有可能的判罚是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其个人认为:对于杨佳的辩护人来讲,第一方面要从大的程序方面考虑:

      一、首先组织一个律师团队,集体研究案件并作出一致的辩护方案,因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名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最多能委托2名辩护人,一旦这两名辩护人有什么“意外情况”(这很可能发生),那么还可以有律师团的其他同仁补上,让杨佳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二、积极与国内外媒体保持密切的联系,社会媒体监督是防止公权力机关对民众权利损害的有力保障。因为本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他人隐私,所以,就大胆地调查,杨佳的生殖器是否有问题?他的生殖器与此次作案到底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到底杨佳是否受到人为地迫害?

      三、积极协调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尽力作到杨佳本人接受媒体的采访。因为理论上讲,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了什么人可以会见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并没有禁止、排斥或者是限制其他人会见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公众媒体而言,大家可能注意到CCTV采访过的很多场面吧??

      四、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上,尽最大限度保护杨佳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收集证明杨佳罪轻、无罪的证据材料,不能光注意收集其有罪的材料。例如:杨佳杀警察的动机、目的的证据材料是什么?他到底是想寻衅滋事,还是想故意伤害,还是想故意杀人?证明杨佳杀警察时的精神状态正常的证据材料是什么?杨佳现在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是否一致?如果一致,那么证据材料到底在哪里?为什么杨佳的母亲没有露面?对于杨佳案件,其母亲的证明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到底其母亲在哪里?在没有找到他母亲这个重要证人之前,辩护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对杨佳案件裁定中止审理。

            2、如果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问题,应当请求检察院退回案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如果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供的证据材料还有问题,应当请求检察院再次退回案卷,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

            4、如果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本案件的受害人或者是杨佳有什么利害关系,应当依法提出,申请他们回避,并展开重新侦查或调查、审核工作。在此,我个人认为在网络展开“人肉搜索”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

            5、在法庭审理阶段,(略)

    第二方面,谢立宏律师认为:如果从实体法律上考虑,杨佳最多应当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第一层次的原因如下:

             一、杨佳没有犯罪前科(至少现在网上没有报道),换句话说:一贯表现良好。严格意义上说,“一贯表现良好”的犯罪嫌疑人所对应的是屡教不改的“累犯”犯罪嫌疑人,二者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无论是从时间上看,还是从空间上看都有巨大的差别,杨佳并不是非杀不可、恶贯满盈的滔天罪犯,因此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讲可以对杨佳从轻处罚。在中国的现实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连赖昌星这个大“罪犯”中国都承诺不杀他,况且是杨佳这个孩子!

             二、经过警方耐心说服教育,杨佳肯定会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换句话说:杨佳有坦白的情节。因此,无论是从司法解释还是从理论上讲可以从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没有象英美法系的米兰达规则一样或者类似的沉默权的规定(米兰达规则是: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警察应当明确地告诉他: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会成为呈堂证供!),所以无论是从“人之初,性本善”的儒家观点来看,还是从“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来看,无论杨佳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代的自己的“罪行”,都应当依法认定为是“坦白交代”。我们伟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刑事政策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相信连死都不怕的杨佳先生一定会“坦白”的,所以“从宽”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三、杨佳是独生子,如果对其处以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将导致其母亲从此无依靠,至少没有精神上的依靠。在我国封建社会,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杀的,称之为:“留养承祀”,不知道中国法官目前是否还有这种意识。至少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来看,应当对其进行照顾。理论上讲可以从轻处罚。(留养承祀,指斩绞重囚法天可贷者,因其丁单独子而又父母老疾无人奉养,可特恩免死,由皇帝亲自决定是否行此“法外之仁”。)

             四、杨佳可能情有可原,从常理来看,如果杨佳精神正常,那么其行为一定是有原因的。俗话说“谁挨打谁知道疼”,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在封建社会秋审时,这种情况有可能被列入“可矜”的范畴。

       谢立宏律师认为:依据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必然性”证明标准的刑事诉讼法律要求和基本的法理,我们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查清杨佳犯罪构成的最主要方面——即:杨佳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目的以及罪过等事实,简单地说:杨佳到底是主要想闹事,还是想故意伤害,还是想杀警察?如果杨佳真是想杀警察,那么他这孩子为什么想杀警察叔叔?杨佳这孩子想杀警察叔叔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法院对这类事实不依法查明,那么就很可能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并产生错误的判决。

             五、谢立宏律师认为:我国死刑制度的原则是少杀,其与杀人偿命的原始同态复仇观念有严格的区别,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作用,而不是惩罚作用。杨佳毕竟年轻,如果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那么也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原则,符合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大趋势。况且,杀了杨佳的社会副作用太大,没有必要对其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足以起到教育社会、惩罚被告人的作用。我国刑法并没有“杀人必须偿命”的规定。

               六、杨佳袭击警察案件已经导致11个家庭不幸了,任何人都不希望一个判决再导致一个母亲痛失爱子。杨佳母子作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者,难道只有受欺负的份儿吗?就没有一个执法者站在这对母子的立场上思考过吗?犯了一次错误,就非要杀了杨佳这孩子吗?难道他就真的是罪大恶极、恶贯满盈吗?就因为她们母子与邻居搞不好关系就认为其是社会败类吗?这么多年她们孤儿寡母是怎么熬过来的?没有人欺负她们吗?她们如果真那么坏,杨佳怎么就没有杀邻居呢?那些在网络上大肆宣扬她们孤儿寡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人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依据公平和正义的法治理念判断,杨佳最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

              谢立宏律师认为:第二层次就是这个法理问题,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和堕落的刑罚,希望全社会救救孩子,包括杨佳这孩子!!!这么说的原因如下:

     1)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和堕落的刑罚,它实际上就是多数人凭自己的喜好去剥夺少数人的生命的一种残酷制度,是原始复仇制度的体现,也是暴民政治的典型体现,古今中外皆有此类案例发生。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民委员会对无辜的贵族家属进行的残酷屠杀;土地改革时期,农会对地主以及异议人士的处决;文化大革命时期,革命委员会对黑五类分子的处决;等等………。

2)死刑是不具有威慑力的刑罚方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而且有材料显示,世界各国死刑存废与犯罪率没有直接关系。有的国家废除死刑以后,犯罪率也没有上升;而保留死刑的国家犯罪率也并没有下降。因此,由此看来,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

3)死刑是不符合逻辑的刑罚方法,不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以杨佳为例子,杨佳通过刀这种武器杀死6名警察是不对的,因为那6名警察有基本的生命权,那么我们13亿中国人民通过法院这种国家机器来杀死杨佳对不对?杨佳是否也有基本的生命权?杨佳这孩子心理不正常了,所以他才去杀人,难道我们13亿中国人民为了报复和惩罚杨佳这个孩子,就杀他吗?难道社会就没有过错吗?“民愤”难道真的比杨佳的生命重要吗?还有理性吗?还有公平和正义吗?

             谢立宏律师认为: 法治的最基本前提是生命权、尊严权的平等,否则无法构筑法治的大厦。杨佳的生命与六名不幸遇难的警察一样值得全社会珍惜。那么是否就是不惩罚杨佳了呢?我们认为不是。应当惩罚,但是不至于是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无期徒刑不是很好吗?杨佳的行为之所以出现,我们认为最大的原因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法治来改正。以生命换取尊严的事例,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在此借用《世界人权宣言》的几句话供大家思考: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4)现实中,死刑的适用很难避免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的存在。从适用结局来看,大多是对贫困者、地位低下者判处死刑,而对有钱人、地位高的人极少适用死刑。这样,死刑具有身份刑的一面,表现出不平等。另一方面,死刑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点。这就导致对犯罪人判外死刑不可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死刑表现出不公正。另外,死刑是不能补救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然而人死不可复生。一旦误判,执行死刑后,便不能补救,无法挽回。事实表明,即使采取最谨慎的态度,适用最严格的程序,错杀仍然难以避免。

             谢立宏律师认为:第三层次的原因就是:是否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杨佳必然没有精神病,否则本案就存在错案的可能性。主要原因是在精神病诊断认定方面中国与世界差距很大。

            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如果按照该组织认可的精神病诊断标准,那么杨佳是否构成精神病?待查。理论上,中国卫生部的标准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精神病的唯一标准,因为其并非行政法规,效力很低!

             经过网上查询后发现:目前中国根本就没有以法规形式作出的精神病的认定、诊断标准,仅仅有一个由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在通过41家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对24种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完成了前瞻性随访测试后,编写的一个《CCMD-3》标准,其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的《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有明显的差异。请大家注意:中国早已经是WHO的成员,并极力地排斥台湾加入。也就是说:精神病的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根本就没有法规依据。那么,就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些犯罪嫌疑人明明是精神病却被人为地认为不是精神病受到了刑罚的惩罚,而某些犯罪嫌疑人明明不是精神病却被人为地认为是精神病逃脱了刑罚的惩罚。

            谢立宏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注意了:这里规定的是“法定程序”,可惜现在根本就没有颁布这样的“法定程序”,那么杨佳精神状态的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关于“精神病”的规定呢?在此请允许作者抄袭或者是侵权一下圣经的主祷文吧:

       万能的公正女神,愿世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保障我们获得日用的饮食以及免于恐惧和贫穷,免我们的罪,如同我们免了别人的罪。不叫我们遇见坏警察和黑社会,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门!

如果需要切磋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拨

谢立宏律师联系电话:15811510053

注意拨本电话前请先用短信联系。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请不吝赐教,本人愿与各位交流和探讨!

请跟贴发表您的见解,欢迎批评指正!

多分享,做达人>> 分享 分享 |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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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也属于基本人权,就因为杨佳杀了人我们就要判他的刑,就要剥夺他的自由权乃至生命权,他应该立刻被释放,用13亿的民愤剥夺他的自由权算什么呢?难道民愤比自由权还要重要吗?还有理性吗?还有公平和正义吗?地球人真的太坏了,大家都回火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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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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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以上观点有不同看法,请提出理性反驳,让人信服。
切莫采用低俗语言进行谩骂攻击降低自己的人格。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23
搜狐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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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上观点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顶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23
搜狐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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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友 在上文中提到:
如果对以上观点有不同看法,请提出理性反驳,让人信服。切莫采用低俗语言进行谩骂攻击降低自己的人格。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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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法不容情,一相情愿地指望法外开恩恐难如愿。另一方面:YJ的案子确有特别之处,为万众所瞩目,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案件了。只希望掌握生杀予夺权力的有关方面在严格依照法律、充分考虑民情的前提下,权衡、斟酌,三思而后行,切忌草率、仓促行事,以免后患。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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