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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圈子:华南媒体人 (5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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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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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 申 请 书 1/?

请求依法查办警察败类,

民伸冤雪耻!

为社会伸张正义!!

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正本清源!!!    

     2008年8月28日,赔偿请求人到青山湖公安分局刑警中队领取了国家赔偿金,并向警方递交了《申请书》(附后),要求警方撤销强奸案,并再次报案,请求警方立案追究诬告者申杰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从案发至今已有三年时间,诬告陷害者仍然逍遥法外!由于办案警方有错不改、有案不立、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办案警察执法犯法,至今仍然认为成立强奸案合法,本案不是错案,也不是错误拘留,并且拒绝依法撤销强奸案、拒绝依法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因此我们将继续依法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8月20日依法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但是法院在决定书中错误的认定了部分事实,忽略了女警察申杰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我的关键情节对于冤假错案的关键事实情节,法院赔偿委员会没有依法调查认定,也没有如期举行听证会,提取案件的关键无罪证据,而且法院仅仅做出决定:青山湖公安分局负责赔偿非法拘留15天的一千四百多块钱,既没有赔偿医药费和抚慰金,法院也没有依法责令警方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是一件国家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的典型的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与制造此案的司法腐败分子作斗争的过程,因此也可以说是一个反腐败的过程!作为司法腐败案件的受害者,我认为不应该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和陷阱当中,更不应该成为地方势力争夺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牺牲品,同时反腐败的经济成本也不应该由我们来承担!!

   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和冤假错案的受害者而言,我盼望能在社会各界朋友的关注和帮助下,早日将本案实事求是的查个水落石出,将诬告陷害我的女警察申杰绳之以法,盼望能够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来获得本案被告的最大的经济赔偿和补偿;协助检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来查清诬告陷害案件背后的主谋和阴谋,揭开本案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我认为打赢这场官司对国家政治文明的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建设都具有促进作用和实际意义

    
联系电话:13657006058胡先生
 
 
 
-------------  《女警察诬告陷害百姓案》 -------------

主题1:

警察涉嫌诬陷罪焉何迟迟难以查处???

地方势力撑保护伞如此了了对待民权!!!???

http://byhzq.blog.sohu.com

主题2民刁乎?国祸乎?贪官枉法、执法犯法也!!!

http://byhzq.blog.sohu.com

TEL:13657006058胡先生

《关于请求纠正冤假错案的 申 请 书》

 

赔偿请求人:             ,男,大学文化,

赔偿义务机关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区分局

     赔偿请求人因2005年10月6日被一个自称是警察的女子申杰诬告陷害,因而涉嫌强奸罪一案,依法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后,2008年8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做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书》(【2008】洪法委赔字第2号),今向南昌公安局青山湖区分局申请领取国家赔偿款1489.65元,请求青山湖公安分局依法对赔偿请求人支付刑事赔偿金。

申请事项和诉讼请求:

一、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支付刑事赔偿金1489.65元,大写一千四百八十九元六角五分;

二、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撤销强奸案,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成立诬告陷害案,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申杰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和理由:

   1、诬告陷害案件事实: 赔偿请求人是个体户,在房屋出租转租过程中,得罪了当地有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背景的房租中介势力,并多次受到他们的恶意骚扰和人身威胁。2005年10月6号有一个警官学院毕业的女警察申杰(案发时赔偿请求人声称要报警,申杰立刻自称是警察并出示警官证。她是在南昌大学在职学习,警方至今仍未查明她的具体职业和工作单位)以租房为借口,到赔偿请求人家中闹事并殴打赔偿请求人(现场有多位邻居亲眼目睹赔偿请求人被她殴打),当时赔偿请求人先打110电话报警,该女警察随后也向110报假案称“被人扣押身份证和被绑架”。她蹲在地上打完电话后,赔偿请求人对她说:“你再不出去,我就出去了!”,申杰听说后立刻站起身堵在门口,不让赔偿请求人离开。当时赔偿请求人奋力将申杰推开后,夺门而出并跑上三楼,申杰立即尾随赔偿请求人上楼,到达六楼后她向赔偿请求人勒索200块钱,遭到赔偿请求人的严词拒绝。110警察到达现场后认为是民事纠纷并希望双方调解,当时赔偿请求人拒绝110警察的现场调解方案,并请求警方查清申杰来闹事的动机和目的。中午1点钟双方到达塘山派出所时,申杰以身份证被损坏为由,通过派出所的警察,向赔偿请求人勒索200块钱,再次遭到赔偿请求人的严辞拒绝。申杰就在塘山派出所,于下午4点钟时反咬一口,无中生有的诬告赔偿请求人强奸她。

    赔偿请求人认为南昌青山湖公安分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公安局确认的调查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因为赔偿请求人根本就没有强奸诬告者申杰的主观愿望,更没有实施强奸她的任何行为和言辞。申杰在赔偿请求人家中听说要她签名,当时她就神情紧张大喊救命,同时从门口冲过来殴打赔偿请求人,并欲抢回她的身份证。当赔偿请求人轰赶她“滚出去”时,她却拒绝离开房屋;当赔偿请求人声称要报警时,她自称是警察,而且非常沉着、冷静的打电话叫人;当她看见赔偿请求人先打电话报警后,她才向110报假案,谎称"被人绑架";当赔偿请求人要离开房屋时,她却堵在门口试图阻止赔偿请求人离开;当赔偿请求人夺门而出时,她却立即尾随赔偿请求人上楼并向我勒索200块钱;当赔偿请求人坚决要求警方查清她来闹事的动机和目的时,申杰就在到达塘山派出所三个小时后,反咬一口、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赔偿请求人强奸她。(有关诬告陷害案件详细情况,请见后附的《控告状》)。

2冤假错案形成的前因后果:办案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观上轻信诬告者申杰凭空捏造的强奸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对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客观事实置之不理也不调查取证,仅凭牵强附会的旁证,对根本就不存在的强奸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办案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从主观上先入为主,对诬告陷害案件的前因后果缺乏全面分析, 在片面的错误的理解和分析案情的情况下,轻信和采纳诬陷者申杰凭空捏造的谎言和缺乏客观性真实性的言词证据。警方在没有确实直接证据,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确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仅凭办案警察的主观臆断和猜测, 违反立案审查的规定,对根本就不存在的强奸行为和事实,错误的成立强奸案。青山湖公安分局将赔偿请求人刑事拘留24小时内, 办案警察又拒绝调查核实赔偿请求人提供的无罪证据和关键事实情节, 涉案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对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关键事实不记录,关键理由不调查,关键案情细节不核实,关键无罪证据不取证,并将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言词证据强加于赔偿请求人,将没有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的赔偿请求人,错误的认定为强奸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赔偿请求人在2005年10月7日被南昌青山湖公安分局刑侦四中队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2005年10月23日被青山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一年(《取保候审决定书》湖字2005*151 号);于2006年10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书》 湖解字2006*85号)。案发后办案警察又拒绝立案追究该申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致使诬陷者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综合上述客观事实和存在的问题, 女警察申杰诬告陷害赔偿请求人、办案警察制造冤假错案、拒绝立案追究该申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和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渎职行为,不仅严重的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严重的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的名誉、精神及身体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青山湖公安分局应该正确对待冤假错案,实事求是、知错就改、秉公执法,依法对赔偿请求人进行刑事赔偿,并依照《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追究申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二、赔偿请求人要求撤销强奸案件的理由和依据:

(一)青山湖公安分局的案件调查结果,表明赔偿请求人没有犯罪事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43条、44条、45条、47条、65条、69条、85条、86条、91条、93条、95条、121条、129条、130条之规定,青山湖公安分局办案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立案审查的规定,没有客观公正和认真细致的审查,证明强奸犯罪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又没有依法客观公正的深入的调查核实赔偿请求人提供的无罪证据和案件细节。由于办案警察违法办案,将没有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错误的认定为强奸犯罪嫌疑人,进而将赔偿请求人刑事拘留。本案赔偿请求人因被女警察申杰诬告陷害而涉嫌强奸罪,被青山湖公安分局错误立案后刑事拘留15天,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一年,又因证据不足解除取保候审。警方的调查结果事实上已经确认了赔偿请求人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着强奸未遂的事实和行为,同时警方也没有事实和确实的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因此警方属于错误成立强奸案,赔偿请求人属于被警方违法羁押和错误刑事拘留。

2、检察机关的不逮捕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不逮捕决定作为司法决定,不仅对赔偿请求人,而且对国家机关以及全社会都具有法律效力。这在《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得到体现。青山湖区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赔偿请求人,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129条、第130条、137条、162条等多个条款所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无罪。

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国家赔偿的决定书》(【2008】洪法委赔字第2号)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决定书事实上已经确认了警方成立的强奸案,是一件冤假错案.警方制造了错案后,就应该认真执行法院的决定,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实事求是的纠正错案,依法撤销错误成立的强奸案件.

(二)本案退回警方重新调查以后,警方在案发后至今近三年的时间里,仍然没有实事求是的查清诬告陷害案件的背景,以及诬告强奸案背后的阴谋和主谋。警方对赔偿请求人解除取保候审后,仍未正式出具案件结论。鉴于诬告者申杰已经于2008年6月从南昌大学毕业,毕业后她已离开南昌,警方将会以找不到诬告者为由,拒绝查清案情和纠正冤假错案,从而人为的形成疑难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的规定,办案警察已经违法并涉嫌“以久查无果、久拖不决”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来包庇诬告陷害者申杰。办案警察所谓的“强奸案件仍在调查之中”的答复,对赔偿请求人申请撤销强奸案件并无约束和影响。警方答复的“没有办案时间和结案期限”的观点显然于法无据。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不排除有人在滥用职权徇情枉法,违法办案欲行包庇诬告陷害者之实。

三、赔偿请求人要求成立诬告陷害案件的理由和依据:

1、申杰以租房看房为名,到赔偿请求人家中闹事并敲诈勒索200块钱未遂,在赔偿请求人坚决要求警方查清她来闹事的动机和目的的情况下,申杰就在塘山派出所里,从主观上故意捏造赔偿请求人强奸她的事实,伪造裤带被撕掉的证据,诬告赔偿请求人强奸她,造成警方将诬告陷害案的受害者(即赔偿请求人)刑拘15天后,被取保候审一年的严重后果,因此申杰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刑法》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诬告者申杰诬陷赔偿请求人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无论她的动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或是受人教唆、受人指使来报复陷害赔偿请求人,她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赔偿请求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诬告陷害赔偿请求人的手段恶劣、动机卑鄙,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申杰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者申杰受过警官学院的专业训练,她知法犯法,案发时她还是南昌大学在职学习MBA的警察,她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并且本案的背景具有复杂性。鉴于申杰身为警官学院毕业并且还是在职进修的警察,其诬告陷害赔偿请求人的手段恶劣、动机卑鄙,诬陷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事实!根据《刑法》第243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执法机关排除干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从速从严从重追究诬告者申杰所犯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她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赔偿请求人于2008年元月3日向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3月3日青山湖分局做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湖公(不赔)字(2008)第001号);赔偿请求人于2008年3月5日向南昌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南昌市公安局于2008年5月9日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洪公赔复字(2008)第002号)交给赔偿请求人;2008年8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做出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8】洪法委赔字第2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等规定,特向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区分局提出申请,恳请执行法院的决定,依法支付刑事赔偿金,并依法撤销强奸案,立案追究申杰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致

 

 

 

 

                                    赔偿请求人:  

                                           2008年8月21日

 

 

 

附:1、《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控告状》

 


我是美丽签名档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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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察诬告陷害百姓案》
《关于女警察诬告陷害百姓案之经济背景分析》
(第三部分)
三、诬告陷害案件的背景与办案警察经济利益的关联度评析
http://byhzq.blog.sohu.com
----(关于<<诬告陷害案的政治背景分析>>文章将随案件的进展和结果酌情公布!)
我是美丽签名档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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