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正龙庭上改口看中国辩护律师为何无法得到被辩护对象的信任
文/微风细雨
社会普遍关注的华南虎照片的主角周正龙诈骗案二审终于开庭了。开庭前律师会见周正龙时,周曾向律师表示他曾拍到老虎真照片,但在庭审中却突然改口,并且连连认错,使得他的辩护律师措手不及。开庭前其辩护律师做好了无罪的辩护,而被告人庭上认罪,使得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无论如何显得有些滑稽、尴尬。本来相辅相成的关系由于周的改口突然变成了相互矛盾、拆台,这种状况期望律师能够为周正龙成功辩护只能是奢谈。
为何周正龙在一审判决后还难以见律师?为何周正龙的妻子不能出庭作证?为何打虎派代表出庭作证的请求得不到法庭的批准?为何周正龙的口供反反复复?为何文案重要物证--虎照的真实性没有得到确认前就审判?等等。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周正龙案中,在此案中相当程度地显示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现状:会见难、取证难、示证质证难、与被辩护对象交流难,得到其信任更难。再加之有一些法外因素的干涉使得我国辩护律师不能得到被辩护对象的信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辩护的质量和效果,也由此不能够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抗公诉方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首先,会见难。不仅侦查阶段难以会见,而且在法律明文规定不需要批准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院、看守所、法院都有可能寻找各种借口和违法的所谓“规定”阻止律师会见,或者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周正龙二审律师在一审判决下达后还不能见周正龙,周正龙的上诉请求由看守所带转给律师就是典型违法案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的对抗下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原来他是怎样耀武扬威颐指气使、怎样凶残狠毒阴险狡诈,一旦被限制人身自由,整个心态都会改变。更何况,我们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所逮捕的、欲起诉审理的案件个个都不会错,否则就不会有审判追诉程序了。在这种状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就完全与外界隔绝,信息出现不对等,如果不能按照规定见律师,那么被告人或嫌疑人马上就会认为这个以替其辩护为天职的律师连自己应有的律师权利都无法保障,怎么有能力为自己辩护?这是其一;其二,会见时间及其内容的限制,使得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相信律师。尤其在侦查阶段,会见大都限制在不到半个小时或者十分多钟内,辩护律师和其辩护对象的第一次会面大多流于形式,大多数侦查人员违法法律限制甚至不容许律师询问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即使“仁慈”的侦查人员可能会说“案件情况我告诉你”,但试想,侦查人员告诉辩护律师的所谓“案件真实情况”就一定是真实的吗?律师不能从第一手获得自己想要的案件情况和资料,其辩护力又能发挥多少呢?连案件情况都不能告诉辩护律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又能对其辩护律师寄于多大希望呢?其三,由于会见次数的限制,律师和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能就不断变化的案件情况进行有效完全的沟通,使得辩护律师不能尽量详尽地掌握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大部分案件情况的来源出自于对手---公诉方,甚至不能与被辩护对象进行核实、分析,为避免律师在法庭上与被辩护对象的论述脱节或矛盾,迫使律师在很多指控证据上无所作为,尤其是面对突然变化的口供,辩护律师根本一头雾水,没有时间和机会与被告人或嫌疑人沟通事情发生的原因,只能是措手不及,狼狈应对,而这样的庭审表现又怎能使得被辩护人及其家属满意?信任又从何而来?
其次,律师取证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有可能不能出示、质证。其一,我国社会思维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未审先判的定势,由此连带认为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因此律师取证难;其二,我国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很难将自己与辩护人置于平等地位,自觉不自觉地认为自己比辩护律师拥有更多的法庭权利,甚至凌驾于审判庭之上。本人曾代理某省的一涉黑案,在开庭前申请法庭调取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庭审时,公诉人居然不容许出示这些证据,而法庭却也不敢做主,在庭审期间,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在庭外就此事争论不休,最终审判长还是拿着院长的纸条宣布,不容许出示这些证据。被告人也在当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明显感到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又怎么能够信任连法律赋予的法庭辩护权都得不到保护的律师能够为自己成功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除以上两个重要因素外,法外干涉因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有时法庭审判人员和律师犹如被人控制手脚的木偶,无法施展自身的能力。如上文提到的那个涉黑案,当地二十几个律师自从接手此案后,就被省司法局召集开会若干次,并明确要求在法庭上哪些话可说,哪些话不可说,要求颇多。因此当法庭剥夺了辩护律师出示证据的权利后,二十几个律师竟然集体失声。本人无奈孤军作战,与审判长据理力争,最终在开庭的最后一天,证据终于被容许出示,但公诉人竟然当庭宣布不予质证。再如周正龙案件,如果按照正规程序其辩护律师在第一审判决后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就可以会见周正龙,而且没有次数和每次会见时间的限制。但事实是经过若干周旋后,周正龙上诉的请求都是看守所转告于其辩护律师。再如,法律规定任何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是查明案件的重要一环,但为何打虎派的代表请求作证被拒绝?甚至连进法庭旁听都未经容许?为什么在本案的关键物证虎照的真实性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就匆匆开庭审理?本案的疑点太多,不一一列举。本人在职业过程中,不止一个案件受到过党政领导的干预,也遇到过不止一件冤假错案。不是法庭的审判人员审判水平不高,不是他们不认真,而是他们必须听命于他们的上司,而他们的上司必须听命于能够保住其乌纱帽的人,能够在每年的人代会上投票赞成他们的人;或者当地司法机关的某些人形成了利益团体,故意枉法裁判,保护一类关系人的非法经济利益,在经济犯罪尤其是所谓“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类案件中尤为明显。象类似案件,被告人或嫌疑人明显感到了自身案件背后复杂的因素,他又有何理由能够相信自身权利都得不到保护的辩护律师能力挽狂澜于危难呢?
我们不知道周正龙案件背后是否有复杂的背景,但从周正龙拿出虎照的那一刻起,就有许许多多的戏剧性在发生,从其被褒奖,到当地相关部门保证虎照的真实,到周正龙及其相关人员被否定,周正龙被抓,再到围绕周正龙审判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足以让大众浮想联翩的了!即使周正龙有天大的委屈有无奈的难言之隐,在这种状况下,他又能相信谁呢?
周正龙突然改口,实在不能怪他不信任律师,其辩护律师的尴尬与狼狈也实在不能怪律师。无论如何,周正龙仅仅是一个没见过世面的农民,而辩护律师仅仅是一个没有任何权力和强势地位的法律工作者啊......



从周正龙庭上改口看中国辩护律师为何无法得到被辩护对象的信任

微风听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