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圈子总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站命名为“搜狐圈子”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搜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旨在为本社区建立良好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用户信息交流畅通。
第三条 本社区所有权、经营权均属搜狐公司,本社区的管理维护由搜狐公司博客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用户通过搜狐网络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博客、圈子、图片、网摘等频道)上传到搜狐网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授予搜狐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和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搜狐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该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第五条 本社区其他管理办法不得同本总纲相抵触。
第二章 用户
第六条 遵守搜狐网站用户服务条款,并且在搜狐网站注册的用户(含搜狐矩阵的任何产品帐号,比如ChinaRen,Sogou等),可成为搜狐广场注册用户(以下简称"广场用户"),拥有广场用户基本权限。广场用户参与圈子活动时必须遵守《搜狐圈子管理办法》。当您的社区帐号连续180天或以上未登录圈子,搜狐圈子有权删除或冻结该帐号广场资料和ID。
第七条 本社区用户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请求,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除外。
第八条 圈子用户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论坛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在一个月内可以修改、删除自己发表的文章。
第九条 用户有义务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并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第十条 发贴前请看清所在版面讨论的主题,不要发表与版面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链接与本主题无关的网址。发表文章及转载时请注明出处,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第三章 言论规范及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搜狐圈子用户言论包括:发表的文章(原帖和回复)、社区昵称、个人说明、签名档、社区留言等。
第十二条 搜狐圈子用户言论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况,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圈子将做永久限制全论坛发表权限处理,并将有关电子信息证据提交国家法司法机关。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圈子用户发表的文章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情况,搜狐圈子管理人员有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封禁版面发表权限、全社区发表权限甚至永久性发表限制权限处理。
1. 恶意灌水:
包括:
•24小时之内在本社区同一广场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文章或回帖5篇以上者;
•24小时之内在本社区5个及以上的广场发表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章者;
•及其他不当行为。
2. 未经允许转载和抄袭他人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转载他人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
•转载他人作品并未注明文章来源的;
•抄袭他人作品;
•根据权利人的举报和提交的证据,证明圈子用户未经允许转载和抄袭权利人作品的;
2. 广告贴(广告版除外)和软文:非与搜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的宣传其他以机构的文章;
3. 不雅昵称:包括但不限于:
•含有反动、色情、侮辱字眼的
•与名人名字相同的
•有广告性质的
•冒充搜狐圈子管理员和搜狐公司官方人员的;
5. 损害搜狐公司利益的。
第四章.版权声明
第十四条 搜狐圈子用户(包括社区管理员、版主)在搜狐广场交流和发表的任何言论,只代表用户自身的观点,与搜狐公司的观点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十五条 信息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搜狐圈子有权将在搜狐圈子发表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期刊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十六条 因搜狐圈子用户抄袭引起的版权纠纷,请用户自行与原作者交涉版权问题。
第十七条 本社区文章、图片(包括转贴)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网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十八条 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图片须符合以下规范:
1.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图片出处“搜狐圈子”。
2.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事先和搜狐网站以及文章、图片原作者取得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
3.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事先获得作者书面许可,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五章 免责声明
第十九条 搜狐圈子用户之间通过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纠纷与损失,搜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搜狐圈子用户发表的文章、信息、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内容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搜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搜狐圈子规章制度条款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社区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社区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本基本法制定适用于自己管辖区域内的相关法规、条例、规则、制度,所有区域性的法规、条例、规则、制度必须报广场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搜狐公司保留对《搜狐圈子总纲》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自2007年6月20日正式颁布实行。
搜狐公司
二零零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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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搜狐圈子管理办法
搜狐圈子站务管理
搜狐圈子版务管理办法
搜狐圈子帐号管理
搜狐圈子仲裁团管理
搜狐网用户发布信息协议
1楼
2楼
3楼
~~~~~~~~~~~~~~~~~~
对于第十条版主在执行上, 是否与《搜狐圈子管理办法》第五项 处罚规则 2、圈子文章删除原则及封号规定, 会产生冲突~~?
就是没有违反规定的文章, 被加以删除的事, 会时有发生~~
建议设置[转版]功能
理由:
显然用户不会有版主对于各版内容的要求理解那么透~~
倘若, 符合《搜狐圈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并不在删除范围的文章,
由版主以不符合版面需要加以删除, 那样随意性太大
会影响圈子里, 发表文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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