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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四方协议和厂商银业务 0/?

在银行工作了几年,最大的体会就是业务的同质性,各家金融机构能够给予客户提供的产品都是很单一的,即使是宣称的金融创新也不过是产品的组合和结算方式的组合,产品自身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四方协议和厂商银业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

我记得四方协议在我们行是03年左右开始逐步推行的,当时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只是各家一线机构在试点做,一边做一边总结,一边加强风险控制手段。其实根源产品是贷款和银票业务。与三方协议和保兑仓业务基本操作原理也是一样的,只不过增加了仓储方,所以就变成了四方协议,呵呵,这些只不过是称呼的变化。

具体怎么做的呢?先说是哪四方:银行、销售商、生产商、仓储方。

实际银行要做的业务是针对销售商发起的。这种业务尤其在港口城市较为盛行,因为港口城市是物流的中心,批发业务的中心,所以集中了大批的大批发商。大批发商一般的运作模式就是规模效益,说白了,就是在银行融资能力越强,做的越大,赚的也越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为了想获得大批量提货而获得的折扣,和银行合作做银票业务(贷款也一样),缴存一定的保证金,向生产商开出较其保证金要多一倍左右资金量的票据,从而利用银行融资获得了大规模订货,当然折扣肯定会有。而银行为了防范风险,与生产商、销售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银行直接向生产商交付银票,生产商直接发货至仓储方,银行、销售商、仓储方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将货物质押给银行,同时仓储方负责监管责任。由于厂商银业务项下,一般生产商不再承担回购责任,因此,银行约定销售商如果想提货用于销售,则其必须向银行缴付保证金,同时应保证质押货物符合银行相应的折扣率(一般不高于6折)。

所以,我们看到厂商银业务不过是在保兑仓业务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个仓单质押协议,而且一般情况下丧失了厂商担保,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业务的各种利弊如下:

1、对于生产厂商,一方面可以不用承担回购责任,另一方面还可以大批量销货,所以何乐而不为!

2、对于销售商,一般情况下是因为和生产商关系一般,所以无法操作三方协议即厂商回购,所以不得已,为了能融资,多买点货,多有点折扣,申请四方协议业务,因此,也就不像保兑仓一样可以空手套白狼,必须将货物按照折扣质押给银行。但是有一点,这种销售商一般比较弱势,他们一方面与厂商关系一般,另一方面销售量小,没有较大库存,因此,没有办法直接做仓单质押业务,只能从厂商购买后再质押,这样就产生了四方协议!!!当然,销售商付出的代价,除了折扣质押外还有高额的仓储费!!!

3、对于银行,自然比保兑仓业务更加有物权,保兑仓项下银行看不见货物,而厂商银项下,银行虽然没有厂商担保,但有物权,自然第二还款来源要相对充足,同时综合收益方面,对于银行是与保兑仓一样的,仍然是稳定的存款和银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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