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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圈子:范云峰中国营销管理圈 (281 人)

圈子描述:立足实战 着眼实用 致力实效 为成长型企业量身裁衣
范云峰中国营销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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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与尊严 ——新《公司法》在大学生创业中蕴含的机会与风险 1/?

 

   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才是美好的。但很多人死在了明天晚上,只有真正的英雄才能见到后天的太阳。为了那颗不安分的心,为了自尊的生存,为了自我的证明,我不得已上路。机会?风险?成功?失败?面对生存与尊严的考验,我准备好了么?

                                                                                            —                                                    —题记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要用它去寻找光明。迷茫给了我迷茫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觅更多的疑惑与不解。只有行动者才能诠释理想的可贵。作为一名现代大学生,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就业难,生存压力打的社会里,我们必须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法律就是游戏规则,破坏者面对的只能是无情的淘汰。

   在农业时代,你拥有了土地,就是地主,就拥有了一切;在工业时代,你拥有了工厂,就是资本家,世界将是你的舞台;但是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法制时代,你拥有知识、信息并能很好的运用法律,那么在这个时代,你就会拥有发言权。

   大学生创业,资金、经验,使我们的瓶颈,而有知识,思想前卫,有创新性又是我们的优势,如何扬长避短,剑走偏锋,成功创业,我们就不得不研究一下新的《公司法》了。

   当枷锁呗砸碎时,魔鬼也趁机逃亡,潜入我们的生活,威胁着我们的安全。

   新《公司法》对企业松绑的一个重大标志,就是章程自治。所谓章程自治,就将以前由法律来统管的事情,大部分交由股东自己决定。例如,怎么分红?谁去当法人代表?经理有何权限?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的确定?只要将股东商议的内容写进公司章程,就可生效,就有法律效力。

   在英语中,章程和宪法是一个词。章程就是合作创业的宪法,法院也得按照制定的章程,来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这样公司章程就显得特别重要。

   有许多股东都是能有难同当,不能有福同享。在公司创立初期的创业阶段,大家都能齐心协力,同心同德。但到了成功的时候,经常会因为经济纠纷而不得不分家,对簿公堂。太多的教训已经让我们伤痕累累,兄弟反目成仇,朋友老死不相往来。在创业的路上,我们不仅有着成功的荣耀,成功的惨痛也让我们不得不深思。

   新《公司法》正式宣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分红等由公司章程的规定。

   风光一时的爱多VCD老板胡志标,如果稍微知道一点《公司法》常识,就不会锒铛入狱。胡志标的新公司在不断挖空与陈天南合股的公司,且是他私自决定的。作为股东兼经营者,他认为不公平,自己付出太多。这种心理很正常,但他却用了一种违法的手段来平衡。其实,他和陈天南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套新的分配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个方案就是“股东收益与经理人收益分别计算”。胡志标作为经理人,首先提取其经营报酬(包括薪水和奖励),这一报酬,是在企业计算成本之前支取的现金。陈天南由于没有参与经营,就没有这一报酬。然后对与公司利润部分,再由这两人按照股东权益进行红利分配。其结果是,胡志标因为打理公司,比陈天南获得更多的报酬。诚想,如果采用这一方案,将此协议写入公司章程,问题迎刃而解,心理平衡,犯罪冲动也许不会产生。

   在我们周围的人中,甚至有许多办了几十年公司的老板,商业精英,并不知道什么是“公司”,分不清自己与自己办的公司之间的界限,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的区别,不清楚有限责任公司真正的含义。就像胡志标在被判刑时,他仍可能困惑:我挪用自己赚的钱,算什么犯罪呢?

   在中国,很多企业的人就像胡志标一样,常常分不清股东与经理人的身份。他们出资成立了公司,就会觉得:股东打理公司,是天经地义,怎么能索取报酬?大家都羞于谈利,但要命的是,嘴上不说,内心却一直很计较。如果股东出力不均,抱怨与冲突就不可避免。这也许就是许多人的犯罪动机。

   而实际上,“公司”在西方400年的发展中,已形成了日益科学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规则,这些规则完全可以解决我们中国人的问题,但我们却一直不知道。

   事实上,“公司”之所以被誉为上一世纪“最伟大”的发明,甚至比蒸汽机和电力还伟大的发明,就在于这是一个独立于你的“虚拟人”,在于其“有限责任”的内在含义,在于“面纱”的存在,在于他与股东看似混为一体,却又能截然分开的奇妙关系,但不幸的是,如果真是的自己于“虚拟”的公司真的混淆了,常常会使你跌入刑事的法网,或民事纠纷的泥沼。

   新《公司法》一个显著的观念变化,就是“崇尚契约自由,反对权利干预”,给企业家松绑,还企业家自由。但这是一次突如其来的解放,习惯被捆住手脚的商界人士,如果对“松绑”没准备好,也可能陷入新风险。

   旧《公司法》的条条框框,使一些企业家不得不与法律打擦边球,甚至是在无意中触犯法律。而自由以后也常常伴随着无序,因为自由本身就意味着风险。

   对于一无所有的大学生创业者来说,新《公司法》降低注册资金门槛后,对于我们来说使福音,圆了我们创办公司的梦想。但是,我们在享受自由的美好时,怎样才能不受魔鬼的偷袭?我们旧必须了解公司法。我们以往习惯于砍注册资金的多少来考察对方实力,而如今,我们必须改变这些习惯。我们要从“资金信用”意识向“资产信用”意识转变。

   以前,我们对于股东合同、公司章程一类文件,多半不重视,常常是从工商局的范本抄一个应付。因为在旧《公司法》时代,这些文件的许多内容都是法律预先设定好的,我们无须过多操心。但是,在新《公司法》时代,章程自治,合同、章程,有许多内容法律不管了,都由自己决定,如果还是抄一个了事,一旦出了问题,自己就会发现,对于如何处理自己的麻烦,解决纠纷,不但自己没有预先约定,法律也是空白,我们就容易跌入法律的真空。

   对于还在象牙塔中的大学生来说,尽管现在的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触多了,但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我们缺乏着在市场大潮中历练的精明与魄力。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积累。群雄逐鹿,狼烟四起,然而鹿死谁手,值得我们期待。

   大学生的创业,如何将自己的知识、信息转化为生产力,转化为财富,怎样使大学生富起来?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去思考。我们非常有必要去认真的研究一下新《公司法》。2006年一月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主粗资本的30%。这也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可以占到整个公司产权的70%,达到绝对控股的地位。而旧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作为股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样的转变,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和知识分子最大程度上的尊重和维护。这样的转变,对于如今的E时代,有着重要的意义。E时代不是靠资金赚钱,而是靠创新、信息、技术赚钱,特别是对大学生创业者有着深远的意义。这一解放,必将使更多“又智慧,无资金”的人爆发出巨大的能量,走向成功的道路。

   但是,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发明的保护意识也要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成功。努力使自己练就一副火眼金睛,识破各种形形色色的骗局。

   以后的路还很长,我们会遇到许多我们可以预料的,我们无法预料的或是挫折或是困难的事情。一个决策的失误或者一个字的省略,都可能会给我们灾难性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在法律面前,我们必须谨慎。

   生存与尊严,我们选择更有尊严的生存,面对创业路上的机会与风险,我们宠辱不惊,我们勇敢的去面对。

   但愿《公司法》能给我带来福音吧!下路相逢智者胜,永不言弃,永不言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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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引用 | 回复 | 发表时间: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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