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了该系列案中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关于原告最先起诉的医院是药品的销售者还是使用者,法庭认为,虽然医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但医院购进药品价格与给患者用药所收费用间有明显差价,因此应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其次,关于医院和药品销售商操作过程没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法庭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和销售商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应当承担责任。第三,法庭认为,根据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省内外专家组的鉴定意见,本案6名受害人的死亡与使用假药密切相关;2名受害人无确切证据显示其病情加重与假药有关;3名受害人则并没有出现假药中毒的临床表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4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齐二药公司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医院和两家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对其死亡与使用假药有密切联系的受害人,各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对其他受害人,被告应赔偿其损失的60%。遂法院依法判令齐二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即向各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8247.46元,其余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齐二药”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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