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二)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01年3月19日起诉吴荣南侵权赔偿案开庭。可是厦门市两级法院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赤裸祼的枉法裁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人起诉厦航原总经理吴荣南,2001年2月22日,湖里区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院印)
2001年2月27日,湖里区法院:案号(2001)湖民初字第0162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湖里区法院开庭传票:被传唤人 宫浩谋
传唤事由 开 庭
应到时间 2001年3月19日9时10分
应到处所 禾山法庭
审判员
书记员 (院印)
开庭审理依照往常惯例进行。被告方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他个人的侮辱性批示。
休庭后审判员分别给原被告双方谈话。
给我谈话的内容是:如果公司方面(吴荣南)主动恢复飞行并且适当经济补偿,希望你同意庭外和解。我的回答是:可以。
然而一个多月后,法院没有判决,而是裁定“不予受理”。
之后就是上诉,再后就是申诉到省里,高院指令厦门市中院再审,市中院驳回申诉;再找人大,转给市中院仍然是驳回(坚持枉法)直至今日。



厦门法院这样枉法:

海港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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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们在一起

